1。根据诺斯(North)等人的理论,国家可以是保障财产和合同执行的有益机构(或称帮助之手,the helping hand),也可以是任意对私人财产进行掠夺的有害机构(或称抢夺之手,the grabbing hand);前者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而后者则对经济增长有阻碍作用。
2。下面是我自己的理解:国家在制度变迁中,既是结果,又是原因;是以前制度历史发展的结果,但也会直接和间接地决定今后的制度变迁。按照诺斯的说法,就是路径相关性(path dependency)。按照Rodrik的说法,一个国家在政策制定中,要考虑现实的制度制约,因此能够切实实施的最佳政策,不一定是经济理论中描述的最佳结果,而应该是切合本国现阶段实际的次佳方案(second best)。所以我个人的理解是,如果把国家当成是一种制度安排,那么它代表的就既是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政策依托,也是发展所要面对的约束。而作为国家中决策者的个体和团体,在依靠国家力量去制定和执行政策时,一方面要在现有的约束下,尽可能地使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还要使新的政策能够在长期的推行中起到宽松现有约束的作用。
而要同时做到这两点,又需要怎样的智慧和意志呀!在这一点上,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更深刻地意识到历史、文化、政治、和各国具体国情的重要性,因此是最切实际的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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