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金融学(理论版)
2465 1
2005-09-30

问题如下:1、人民银行2002年颁发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32条第2款指出“商业银行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兼任”,请回答:这一规定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减少控股股东的控制具有切实的积极作用吗? 若有请说明理由;若没有,除说明具体理由外,还请给出个人建议。

2、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也即是商业银行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和。这句话对吗? 为什么?

谢谢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15-7-9 15:44:56
第一个问题,减少控股股东的控制肯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减弱了控股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干涉,另外一方面通过其他人选也可以制衡公司董事会的局面

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4月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定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因此,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也即是商业银行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和。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