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落地之(三)- 生活服务业开征增值税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活服务业适用的流转税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为“营改增”)。有关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主要规定包括:生活服务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接受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较完整保留了原营业税中生活服务业的优惠政策;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适用差额征税方式;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等。试点纳税人应熟悉《通知》政策内容,及时掌握增值税的各项管理规定,关注营改增后续配套文件,分析对本企业影响并做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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