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休闲区 十二区 休闲灌水
1779 5
2009-06-22
【1】法律上对不可抗力有一个很严格的定义,叫做“三个不能”。第一是不能预见,也就是要刮龙卷风你事先不知道。第二是不能避免,第三是不能克服。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条款,免除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诉讼上有一个原则叫谁主张谁举证。

【3】公证遗嘱是不能通过其他的遗嘱来加以否定的,无论是自己手写的遗嘱或者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有证人证明的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

【4】下列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 :1 .严重的质量问题 2 .面积涨水或缩水误差超过3% 3. 超过合同期限迟延交房 4 .迟延办理产权证或不能办理产权证

【5】《民法》上法律应用原则。也就是说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法律要依据习惯(该习惯符合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没有习惯要依据法理。

【6】《担保法》的规定,能够做抵押的是物品,房子、车子都可以。但是你不能拿一张证书、证件做抵押。

【7】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做无罪推定,也就是任何一个人在审判过程当中和审判前被推定为无罪的。如果他有罪就要通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所以法院只能宣告他无罪。

【8】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除非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9】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高压电致人损伤了你就要承担责任,不管你有没有过错。但是如果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想免除责任的话有一个条件,要证明这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

【10】《民法》中处理一般的纠纷是这样进行,如果说有技术性的依据标,有量化的指标,它会尽量采用这些技术的标准和数据,如果没有技术的数据能够衡量,就会考虑公平原则、合理原则。

【11】在民事侵权上有三个基本原则,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一方当事人有过错,侵权人要有过错;‖另外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所有人没有过错,要承担责任。‖还有一个就是本案涉及到的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12】在法律上,损害有三个特点,第一个是要存在客观真实性,同时还要有确定性,就是对它损害范围、损害的数额要是确定的,第三是它具有可救济性,法律认为这种损害有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至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4】无因管理就是说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失自愿地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

【15】按照我们国家的《专利法》,发明分为三类,一类叫做发明专利,一类叫做实用新型专利,第三类叫做外观设计专利。

【16】非法行医罪就是说,只要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话,情节严重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罚金。‖如果给就诊人造成危害了就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7】诊所要有《医师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8】两个人争斗其中一个人死亡:一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第二是过失致人死亡,这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三种就是意外事件。《刑法》中过失致人伤害不构成犯罪,过失致人死亡就达到犯罪程度了。

【19】按照《合同法》规定是绝对不允许签生死合同的,协议不能涉及到生死。

【20】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医生和患者之间对于专业技术掌握的程度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生不想赔偿给患者的话,他必须要证明患者病情加重和自己的药没关系。

【21】重婚罪是自诉案件,自己起诉了才处理,张景英原来的丈夫不起诉,法院就不能审理。

【22】《婚姻法》里面也有规定,如果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要承担一些赔偿责任,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

【23】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力、测量和城市设施等专用器材,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各种行业许可证。

【24】直接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只有两种,一种叫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一个罪叫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被告人明确知道自己所出售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5】所谓侵犯名誉权,实际上就是以不实的言行对他人进行所谓侮辱、诽谤或者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26】精神损害成立后主要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应该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7】从工伤保险的特点来讲,它跟一般的人身侵权损害是完全不同的,它是不问过错责任的,即使责任全部都是工人本身,他仍然能够获得这种工伤保险。

【28】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产品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由于产品质量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发生的其他的实际损失。

【29】家具的生产厂商和销售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家具的时候,必须提供有关产品的用材主要技术参数它的性能,还要出具有关的说明书。

【30】按照我们目前的《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雇工在劳动期间如果对他人造成伤害,通常是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雇工本人是一个间接的受害者。

【31】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如果雇员在雇用关系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第三人造成的,雇员既可以找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 管理人或者投掷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当了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利向第三人去追查。

【32】《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它不是可以由当事人任意选择的或者是任意免除的。即使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也不能免除。关于赡养协议的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实规定了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赡养问题,但并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免除这个赡养义务。

【3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状况的改变而终止。

【34】精神损害赔偿在3种情况之下可以提出:一种情况就是涉及到伤害他人的身体、 生命 、 健康。‖第二类就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 姓名权 、 荣誉权等等,‖第三种就是侵犯隐私权。

【35】中国的《收养法》里规定,一定要履行收养的程序。被收养人的年龄一定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6】孔桂香说,自己工作两年多来一直没有跟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局依据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

【37】企业交了工伤保险以后,如果出现了工伤,应该由社会保险部门承担费用,如果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费要由企业自己承担。

【38】我们国家法律中有计赃论罪的说法,即根据财物数额来决定处罚的轻重,打击诈骗也好,盗窃也好,它是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益,因此不能看犯罪人得到的多少,应该以被害人受到多少损失为准。

【39】所谓的紧急避险就是说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而采取的一种不得已的行为。 在紧急避险当中,应当由引发险情的人也就是这两个犯罪嫌疑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40】 开死亡证明医疗单位 :一个单位是公安局,第二类就是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

【41】《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42】青少年犯罪包括三种行为:犯罪、违法和青少年不良行为。我们应该贯彻的是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刑法》第234条针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一般来说16周岁就到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如果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如果让被害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的伤害,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43】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4】这个孩子如果她是方军的女儿,不管是婚姻有效还是无效都不影响遗产的继承,因为在我们国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45】关于交通肇事的逃逸,最高法院的解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它不是根据有没有离开现场而定。有的人他离开了现场,但是他很快就向公安自首,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不是逃逸。

【46】所以交通肇事后一定要注意,不要轻易地离开现场,如果离开现场,马上就变成自己负全责了。

【47】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并不是很重,起点是1年以上3年以下,如果涉及到了逃逸这种现象,那情节加重了,3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认为是逃逸致死的话,那结果加重,那就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15年。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9-6-22 01:01:13
【2】诉讼上有一个原则叫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当原告方提出侵权事实后,被告方若否认就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比如医疗纠纷等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6-22 07:08:18
呵呵,这些看的很有意义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6-22 13:13:28
学习下啦,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用到啦!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6-22 16:13:36
2# oyzs 特别是行政诉讼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9-6-23 00:54:14
好东西,存起,谢谢拉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