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清单概述了潜在投资者(“投资人”)投资于xxxx有限公司(“公司”)的拟议的主要条款。本清单旨在概述投资协议中的主要意向性条款,并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协议。 “公司” : 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 深圳市xx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一致行动人所管理的资金(以下简称“xx创投”) “投资金额” : ¥xxxxxxxx元人民币 其中,“xx创投” 投资¥xxxxxxxx元人民币 “预计上市” : 预期“公司”股份最晚将于201x年12月31日以前于中国国内证券交易所(“证交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 “投资股份” : 相当于完全摊薄后“公司”总股本的x% “目前投资估值” : 完全摊薄及包含“投资人”投入资金之估值为¥xxxxxxxxxx元人民币 “可转让性” : “投资人”可在“公司”上市后根据中国“证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在禁售期后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 “投资人的权利” : “投资人”将享有所有的监察权,包括收到提供予公司管理层之所有信息的权利 “陈述与保证” : 于重要的事项上,如组织及资格、财务报表、授权、执行和交割、协议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股票发行、相关监管机构所要求报告、未决诉讼、符合法律及环保规定、ZF同意、税项、保险充足性、与协议及章程条款无冲突性、资本化、没有重大的不利改变等事情上,由“公司”所作出的惯例性的陈述与保证; “投资人”及公司免于对投资前的财务报表中未反映的税收和负债承担责任,公司现有股东同意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责任; 除非经“投资人”同意,公司现有股东不得将其在“公司”及子公司的股份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保密” : 除当法律上要求或/和遵守相关监管机构/权威机构(视情况而定)的披露要求外,在此的任何一方同意就本清单所包含的信息保守秘密 “排他性” : 于预期的结束日期200x年 x月 xx日之前,被投资方现有股东及其任何职员、董事、雇员、财务顾问、经纪人、股东或者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士不得寻求对于企业有关资产或股权的收购融资计划,以及就此与投资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进行谈判。作为对应,投资方如果在投资协议签署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不执行投资计划,应立即通知被投资方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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