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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0
8月15日,本人发帖《高铁动车:是旅客的温馨之地还是闷死人的“囚笼”一文后,厂商做了如下回复。全然没有自我反应的态度。作为一个大国企,罔顾事实掩盖自己的管理漏洞。置国家技术标准于不顾,信口开河,一派胡言:
你造谣都不打草稿????

关于中车四方股份公司出口新加坡地铁车辆部分返厂维修情况的说明

... ...

    一、C151A地铁车辆总体概况

    2009年5月与2012年4月,川崎重工、中车四方股份公司、川崎新加坡子公司三方组成联合体,两次获得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简称“LTA”)C151A地铁车辆订单,总计35列地铁车辆。首列车于2011年1月交付用户,2014年9月C151A全部35列地铁车辆交付完毕。

    二、返厂维修车辆基本情况

    2013年6月,运营方在对C151A地铁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部分车辆的车体存在局部缺陷,共涉及26列。

    经鉴定,该缺陷由部分批次铝合金型材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经系统分析,认为此缺陷不具有安全风险,车辆可继续安全运营。本着对用户及产品负责的态度,经与用户协商,中车四方股份公司主动提出对存在局部缺陷的车辆进行分批返厂维修。

    三、车辆返厂维修进程

    目前分批返厂修复工作正在进行中,前面修复完成的车辆已经返回新加坡并重新投入运营,目前运行状态良好,首列修复完成车辆已安全运营近30万公里。

... ...
  本人再次提醒动车生产厂家,以正视听: 周所周知,一个普通的电冰箱如果外观有划痕就不能作为合格品出厂,你居然厚语言无耻的称:“经鉴定,该缺陷由部分批次铝合金型材的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经系统分析,认为此缺陷不具有安全风险,车辆可继续安全运营。”但是技术标准中关于“外观检查”中明确规定:“车体外观表面不得有可见裂痕和涂层表面不得有涂层脱落”。对于这国家技术标准,你厂家怎么解释?况且,按照《标准化法》,国家标准是对产品和服务的最低要求,即最低标准。企业应依据国家标准制定技术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依据企业这一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厂检验。就这一条,就可以确定产品出厂就达不到技术标准的“合格”之规定。难道你们的逻辑就是“此缺陷不具有安全风险”就是合格产品吗?是不是就像你买了一双鞋子打开盒子一看,满是污渍。是不是也可以以“经鉴定,该缺陷由于车间的油漆桶掉落鞋子上导致;经系统分析,认为此缺陷不具有安全风险。”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吗?荒唐的逻辑居然出自一个大国企身上,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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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0 11:42:01
这个你应该发到微观经济学里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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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0 12:53:30
yuan79101 发表于 2016-8-20 11:42
这个你应该发到微观经济学里分析一下。
在微观经济学里汇总解释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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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0 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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