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93年制订的,1999年作了修订。该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法还规定了应纳税项、应免税项和免征税额。
国家对个人所得征税,并以法的形式确立,说明了“个税”的转移支付性,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每一个社会成员就应当平等地纳税,只不过按照能力原则,收入高者多纳税,收入低者少纳税,关键在于确立一个合理的税率机制。由此,本人建议:
一、免征税额降为零元。
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所以每一个社会成员就应当平等地纳税,只要有所得的人都应该纳“个税”,都应该为社会做贡献,同时亦应获得自己需要的公共服务的权利,国家亦应完善相关法律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现行税率分为9级,每级以5%递增至45%,本人认为级数过多,计算繁杂,建议减少级次。
从资料看,我国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04年为1335元,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 建议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征收一元,几近于免征,使纳税者既进了纳税义务,又有权利享受公共服务,体现了低收入者的权利和义务;超过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线至2000元以下,使用1%的税率,可以体现绝大多数职工的愿望,义务与权利相等;对于高收入者也应该相应地提高税率,以体现能力原则。设想税率详见下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线为一元
2 超过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线至3000元 1
3 超过3000元至8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8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0000元至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7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三、“个税”法是国家法律,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不应只有收入的人才能参加听证,所以这次听证应是无效的,建议重新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