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谁担
向客户募集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对接基金专户,这到底是齐鲁证券和首善财富的公司行为,还是彭晨和王永彬的个人行为,是本案的另一关键。
彭晨坚称不是个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自己只负责开发私募公司,引入产品草样,且向分管零售业务部的齐鲁证券副总裁钟金龙和零售业务总部常务副总经理韩亭德汇报同意后才引入的。他还说,自己不负责销售,产品由钟金龙、韩亭德安排营销部门组织销售,自己无权指挥分公司营业部进行销售。
与彭晨观点相反,齐鲁证券总裁毕玉国,2014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案是齐鲁证券已离职员工彭晨伙同他人,向客户私自销售未经公司批准的产品并给客户造成损失”,“彭晨销售的有限合伙产品纯属骗局,其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完全是其个人行为”。
财新记者8月24日致电毕玉国询问彭晨案相关情况,他称“这个事情我不太清楚”,并婉拒财新记者的采访。该公司随后联系财新记者,并在8月25日给出回应,“彭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彭晨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实施的违规行为,对此公司并不知情,系彭晨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不过,袁军表示,从有限合伙加基金专户金融产品的销售过程看,显然属于齐鲁证券的公司行为,整个销售是系统化、分层次完成的,彭晨的行为是完成工作的职务行为。首先是公司总部层面派人到分公司进行培训;然后由总部下发通知给分公司、营业部,要求销售有限合伙加基金专户产品;各分公司、营业部接到通知后,通过开晨会等方式将产品信息传达给销售人员,让销售人员询问老客户是否有购买意愿。
“有关有限合伙加基金专户产品的诸多工作是通过各部门、各分公司、营业部、销售人员之间互有分工、协作完成的。从客观上讲,调动几十家营业部、150多名营销人员,这绝非包括彭晨在内的任何一个人的个人行为所能完成的。”李江说。
根据齐鲁证券向侦查机关提供的《齐鲁证券参与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情况统计表》,齐鲁证券参与“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销售工作的分公司、营业部多达60家次,参与的销售人员多达153人次。公司对此的回应是,“参与销售的分支机构数量及参与人数多,表明彭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重大,与认定是否为职务行为之间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不过,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表示,“关于被告人彭晨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彭晨涉案行为并非个人行为的意见,经查,从本案证据中有关涉案产品的引入、销售募集过程以及参与销售人员规模看,被告人彭晨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至于王永彬,他也称,没有以个人身份和彭晨商谈募集资金的方式和方法,彭晨没有以个人名义私募基金产品。法院也表示,“王永彬及其辩护人辩称的王永彬涉案行为并非个人行为的意见,公诉机关当庭予以认可,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此外,在齐鲁证券与首善财富“有限合伙+基金专户”金融产品的合作中,包括通过基金公司向其租用证券交易单元的方式收取佣金。有限合伙募集资金进入基金公司账户后,基金公司与齐鲁证券签订了《证券交易单元租赁协议》,齐鲁证券收取相应的佣金。
李江和袁军在辩护意见中称,如果本案中的相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认定为齐鲁证券的单位犯罪。理由是,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如果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该行为是以齐鲁证券名义实施的,收益也归齐鲁证券所有。
值得一提的是,齐鲁证券代销有限合伙基金产品是否违规,虽在本案庭审中涉及,但并没有充分辩论。
2012年11月12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下称《代销规定》),券商代销金融产品应取得代销业务资格。但直到2013年1月18日,山东证监局才核准了齐鲁证券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资格,本案中最早的一只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2年11月。在未取得资格前,齐鲁证券代销业务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违规之嫌,有待讨论。
公司方面给财新记者的回复是,“在取得代销金融产品资格之前,公司从未代销金融产品。” 而彭晨称,“没有依据,由齐鲁证券济南总部审批即可。”
此外,《代销规定》中,可代销的金融产品是指监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未明确给出金融产品的界定范围,但在证监会机构部向各地证监局的函件中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财新记者获得的这份下发于2012年11月12日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监管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2]594号)称,“考虑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关和监管规则尚不确定,因此,暂不纳入证券公司代销范围。”
钟金龙在证言中说,“韩亭德带彭晨等人汇报在公司层面发布销售工银瑞信产品有限合伙份额通知,我查了证监局通知说不合符规定,没有同意。”
但据彭晨的说法,当时公司认定监管层明令禁止销售有限合伙份额形式的PE,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没说不让代销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审理本案的莱芜市是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根据中泰证券招股说明书,莱钢集团是其大股东,持有45.7%股份。毕玉国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副部长、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的前身为莱钢公安处。
彭晨及其律师曾对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法院驳回。
8月16日,彭晨和律师袁军已赴山东莱芜接受二审证据询问,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