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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5
陈同海受贿案一审宣判
2009年07月15日 11:03:4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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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15日电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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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13:23:45
没事,过几年风声已过就悄悄保外就医了,到过外还是很有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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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13:28:49
高级干部 死缓很优待的  等两年就改成有期徒刑了  再立一功就回家了  而且他们想里多少功就有多少功  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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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13:35:00
哎 队伍没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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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14:51:05
其实也很正常,在国外很多地方都没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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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15 15:51:25
陈同海是中石化的而非中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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