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分析了目前美国REITs的发展现状,并就不同REITs品类间进行了比较。作为REITs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在此篇文章就目前的主要REITs市场中对于基金设立所存在的法律、规则进行梳理,重点对比目前美国、香港对于REITs设立及运行的要求,以期为REITs发行人提供设立及运作的参考。
在REITs设立主体要求上,各经济体各有不同,除美国外,大多数经济体要求REITs是通过信托方式设立的,而在美国境内,公司与信托模式皆被官方所允许。
在REITs持有资产要求上,其中对于物业资产所占投资比例与所持物业质量皆有规定。从全球范围来看,各经济体对于REITs所持实物房地产物业的比例要求都较为高。
在REITs收入要求上,各经济体并不相同,除美国明确要求“75%、90%、30%”比例外,其他主要REITs市场在现行法律规则下并未对REITs收入结构提出精确要求。
作为REITs系列文章的第三篇,在此篇文章就目前我国境内首只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物业的香港上市房地产REITs成功案例:越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进行分析。
越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越秀房托,代码:0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为全球首只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业的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为响应邓小平南巡讲话的精神,以及为加速越秀集团向房地产的转型,1992年,越秀集团将旗下的越秀投资在香港公开市场上市,而之后的越秀房托也正是由越秀投资剥离得来。
在越秀房托的上市过程中,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上市市场选择、上市资产持股结构梳理、与上市资产估值。
越秀房托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离岸商务实体代持物业,使得其税收出现两地性,即:基金主体在香港享受利得税与印花税的减免,BVI主体在大陆享受外资机构部分税收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