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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题中给出的利润总额本来就是错的,是不是用调整后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扣除限额啊!请大家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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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4 02:02:51
Hi楼主,又见面了。
你这个问题可以用[财税]2008年第160号文——《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来解答。这个文的第一条就解释道:“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从做题的层面上讲,题目中(不管是选择还是计算),一般题目会给一个会计利润,这个会计利润是正确的,而不是按税法调增调减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所以,可以直接由题目给出的会计利润算出其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再与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金额比较,若小于实际发生额,则按其差额调增,否则不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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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4 09:09:42
谢谢版主!以后请版主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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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4 09:38:21
这里给你上传一下PDF格式的160号文,供学习参考。

财税[2008]16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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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6 11:40:06
哇哇~解释的好专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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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6 13:25:19
此处利润为会计利润
不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是你所谓的调整后会计利润 没有这个说法)
所以是会计利润*12%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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