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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2

浙江大学2012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浙江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浙江大学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浙江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考区招生工作组负责浙江大学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七条浙江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浙江大学本科预留招生计划用于招收自主生、文体特长生及调节各考区生源不平衡情况。将自主生放在第一批次前投档的考区,浙江大学将用预留计划录取,不占用原招生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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