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本科生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公平、公正、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加分政策,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三条外语语种要求:根据我校教学的统一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只以英语语种安排。
第二章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第四条对于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的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五条我校外语类专业、法学(2年外语+2年法学)、对外汉语(2年英语+2年对外汉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
第六条我校外语类保送生的录取原则详见《南京师范大学2012年外语类保送生招生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