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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重庆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重庆师范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重庆师范大学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直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九大门类,共有47个全日制本科专业(方向)。
第二条 重庆师范大学现有五个校区:
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新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大学城。
重庆师范大学老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重庆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龙隐路147号。
重庆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位于重庆市高新区石小路177号。
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位于重庆合川市学府路9号,是重庆师范大学按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独立进行招生,招生章程由该院另行发布。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三条 报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学前教育专业只招收女生,其它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根据师范专业的特点,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四肢健全,男生身高160CM以上,女生身高150CM以上。
第五条 按照我校学生专业培养计划,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给我校考生的实际情况,在录取中对考生的相关单科成绩有适当要求;非艺术、体育类考生外语成绩不得低于60分,对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口试必须合格。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办的规定,录取工作本着公正选才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作如下规定: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我校优先录取。
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
4、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结合相关科目成绩的要求确定考生被录取专业。
5、专业录取满额,专业志愿不服从调配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6、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上线考生按专业成绩录取,体育类专业考生根据各省市的规定,按综合分或专业成绩录取;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


第四章 奖、助、贷学金和勤工助学
第七条 学生的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按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学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按年级学生人数的20%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学年700元;三等奖学金按年级学生人数的25%评定,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300元。
第八条 师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正常学制年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生活补助,按月发放标准为37元/月,在校不足一个月,按半个月发放。
第九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服务。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将给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署名重庆师范大学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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