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固定资产贷款相比,流动资金贷款由于主要投向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交易对手多而杂,因此银行往往难以监控贷款资金的真实流向,也最容易被挪用
对于较容易被挪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银监会将要求以改变支付方式加强资金流向监管,避免被挪用。
7月30日,银监会正式公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表明,未来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将可采取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管理和控制资金流向,避免挪用。 所谓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受托支付主要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区别,后者指借款人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将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给交易对手。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可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诸多情形:凡是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或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或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银行均可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
在具体金额上,征求意见稿表示,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
一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与固定资产贷款相比,流动资金贷款由于主要投向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交易对手多而杂,因此银行往往难以监控贷款资金的真实流向,也最容易被挪用。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则有利于监控信贷资金的流向。
“借款人自主支付模式下,借款人往往会利用银行贷后管理的漏洞,将贷款挪作他用;而受托支付的方式,可以保证银行对信贷资金流向的充分掌控。”一位接近银监会的人士如是说。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进行了技术性安排。
由于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周期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则为非循环贷款。
循环贷款往往具有额度低,滚动使用频密的特点,因此,征求意见稿表示,“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未作强制性安排。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面世,亦早已纳入银监会的立法规划。作为《贷款通则》废止后完善贷款监管法规的举措,包括项目融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在内的系列法规,原定于2008年推出。目前,《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已正式出台。
知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今年执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后,面对大规模的信贷投放,有效规避贷款挪用,尤须通过有针对性的行政法规进行约束规范。监管部门在检查中也发现,今年以来银行贷款被挪用购买有价证券,进入房市、股市的现象开始增多,其中尤以挪用银行贷款办理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居多。
此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