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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2
我公司有部分员工不愿签定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不可以与其签订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呢?这样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在员工个人不愿意签时,让其写一个书面的证明是自己不愿意签的声明,不知道这样是否能够规避2倍工资的风险?当员工投诉时,企业能否以这个声明作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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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 11:43:05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与员工签订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员工自己写的声明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据,证明没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单位,这样单位不需支付2倍工资。但是如果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单位如果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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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 14:18:15
很有道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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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5 23:48:04
路过,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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