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与员工签订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员工自己写的声明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据,证明没签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单位,这样单位不需支付2倍工资。但是如果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单位如果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