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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成都理工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成都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成都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成都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学校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国标代码:10616,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仙桥东三路1号。

  第四条办学类型、形式: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普通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各类成人本专科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毕业证书: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三年至六年内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成都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商务管理(中英合作办学)、旅游管理(中英合作办学)专科专业由成都理工大学统一进行教学、管理,在校本部就读,学生完成自己的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成都理工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国外相应大学的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主要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专科招生工作;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书记任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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