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负责起诉的就是检控官,检察官负责当事人的就是检诉官,当然不是取消了律师之后让检控官跟检诉官再在法庭上掐架,那样没有意义。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与人民探求某个案件的真相,无论原被告都有权利跟义务去提供案件的真相,至于如何评判其有罪,那时人民陪审团的事情,如何量刑,那时审判法官的事情,检察官只负责调查真相,别的也根本不用他去管。
8.律师的权力很大程度上都是检察官的权力,所以应该取消律师,加强检察官制度,中国应该学习韩国,建立那种大检察官制度,单一制国家不去加强检察权,反而去强化审判权,本来就很可笑。
9.法律不是为了制裁或成全某个人专门量身定制的,因为每个人都是完全不同的差异化个体,所以适应每个人的法律等于没有法律,司法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公权力,代表了国家意志,而这个意志也是人民整体的意志,跟个体是两个概念,
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其不得不那样做的缘由,在他自己看来这样做无可厚非,但是要是上升到整体意志层面,那他这样做就是错的,法律既然代表整体,那就应该用法律去评判个案,而不是用个案去评判法律。
律师基本上都熟知法条,可是他运用这种能力不是维护作为整体的正义,而是去钻法律的空子,千方百计的为作为个体的原被告辩解,而良心在这种其中是最不值钱的,因为值钱的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用经济规律去介入司法程序,从而干扰法律制度的公平与正义,这难道不荒谬吗?
10.两个问题:
首先,律师跟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杀手有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律师的经济收益不是来自原被告,那他凭什么介入到司法程序当中来?
其次,律师的权力是不是大部分跟检察官重合?
11.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收了人家的钱,那他就是司法程序当中原告的化身,只不过原本的原告不懂得司法制度,他这个接受了委托的原告懂这些罢了,他代表的正义也只是原告的正义,司法程序是一个公共程序,用个人的正义去代表公众的正义,这就是西方律师制度的荒谬之处!
12.原告与被告谁对谁错对于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弄清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明辨是非的标准不是对与错而是真与假,律师介入司法程序并没有改变原被告之间非对即错的零和关系,他接受的钱财来自于原被告的某一方,指望他当中立的第三方那就是扯蛋。
所以才要加强检察官制度,中国的公权力来源于人民,我之前说过,没有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之外的权力机构,检察官本身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司法监督权,何须再搞一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