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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1.西方国家的律师给我的感觉是为有钱人服务的,谁有钱谁就有理,谁就能聘请到好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哪怕是没有原则,只要有钱就能搞定一切。美国以律师治国,中国以前是文人治国,现在是工程师治国,没什么不好的。为啥偏偏要把律师抬到那么高的位置上去呢?

2.依我看,律师所承担的职责大部分与检察官是重合的,检察官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对审判是直接参与进去的,不像律师与其代理人之间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委托关系,难道不是更纯粹吗?

3.律师与其代理人之间是委托关系,相当于代表他的当事人面对整个国家的司法工具,可败诉之后他什么责任也没有,承担方不还是当事人吗?当事人无罪错,自然司法工具会还他一个清白,如果有错呢,那就是无理搅三分了。
因此,西方国家所谓的律师就是一帮职业钻法律空子的人而已,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用法律为自己来服务。
检察官就不同了,首先他是国家公职人员,本身就有法律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应该而且必须维护法律的尊严。
天下事都逃不过一个理字,当事人有罪错,承担即可,然而他害怕的并非是承担,而是不公平的承担,只要检察官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自然也就没有不公平的地方,哪还需要律师搅场?

4.律师为什么帮人打官司?为了维护司法正义,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你信吗?
假如他们真的这样做了,不符合经济规律,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假如他们不这么做,法律的尊严应该由谁来维护?以经济手段介入到司法诉讼程序,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存在逻辑上的硬伤!
检察官是国家的公职人员,维护司法正义是他应有的职责,没有经济利益驱动他也必须这样做,如果他不去做同样也是不作为,比拿钱介入的律师是不是强多了?

5.在司法关系当中原告和被告肯定是对立的,无论他们是个人还是一个组织,律师代表了原告或被告并没有改变这种对立,只是又多了一个环节罢了。
可是事实上的对错不一定就能跟这种对立关系一一对应,原告一定是对的吗?被告一定是错的吗?如果想要探查究竟,是不是要超脱这种关系,从另一种角度去看待呢?私人律师制度超越了吗?
很明显,没有超越。
原告——被告,这是一组对立统一的关系,那么真实——假象,是不是另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呢?而且是与前一种对立关系交叉存在的。如果在司法过程当中有一个介入者参与进来,那么他肯定要摆脱原告与被告逻辑关系的束缚,而站在真实与假象的角度去取舍。
你受了原被告的钱,你还会探求真相?逻辑上就说不通。
所以才需要一个没有跟原被告有经济往来的独立第三方,这就是检察官。

6.中国没有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之外的机构,无论是国家主席团还是国务院(中央政府)还是最高法、最高检,都是只是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衍生机构。与西方那种三权分立,一切权力源自宪法的政治制度是根本不同的。
检察权在中国被定义为司法监督权,含义本来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司法监督权,因此,何须什么私人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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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5 20:30:42
7.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负责起诉的就是检控官,检察官负责当事人的就是检诉官,当然不是取消了律师之后让检控官跟检诉官再在法庭上掐架,那样没有意义。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与人民探求某个案件的真相,无论原被告都有权利跟义务去提供案件的真相,至于如何评判其有罪,那时人民陪审团的事情,如何量刑,那时审判法官的事情,检察官只负责调查真相,别的也根本不用他去管。

8.律师的权力很大程度上都是检察官的权力,所以应该取消律师,加强检察官制度,中国应该学习韩国,建立那种大检察官制度,单一制国家不去加强检察权,反而去强化审判权,本来就很可笑。

9.法律不是为了制裁或成全某个人专门量身定制的,因为每个人都是完全不同的差异化个体,所以适应每个人的法律等于没有法律,司法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公权力,代表了国家意志,而这个意志也是人民整体的意志,跟个体是两个概念,
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其不得不那样做的缘由,在他自己看来这样做无可厚非,但是要是上升到整体意志层面,那他这样做就是错的,法律既然代表整体,那就应该用法律去评判个案,而不是用个案去评判法律。

律师基本上都熟知法条,可是他运用这种能力不是维护作为整体的正义,而是去钻法律的空子,千方百计的为作为个体的原被告辩解,而良心在这种其中是最不值钱的,因为值钱的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用经济规律去介入司法程序,从而干扰法律制度的公平与正义,这难道不荒谬吗?

10.两个问题:
首先,律师跟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杀手有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律师的经济收益不是来自原被告,那他凭什么介入到司法程序当中来?
其次,律师的权力是不是大部分跟检察官重合?

11.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收了人家的钱,那他就是司法程序当中原告的化身,只不过原本的原告不懂得司法制度,他这个接受了委托的原告懂这些罢了,他代表的正义也只是原告的正义,司法程序是一个公共程序,用个人的正义去代表公众的正义,这就是西方律师制度的荒谬之处!

12.原告与被告谁对谁错对于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弄清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明辨是非的标准不是对与错而是真与假,律师介入司法程序并没有改变原被告之间非对即错的零和关系,他接受的钱财来自于原被告的某一方,指望他当中立的第三方那就是扯蛋。
所以才要加强检察官制度,中国的公权力来源于人民,我之前说过,没有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之外的权力机构,检察官本身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司法监督权,何须再搞一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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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6 09:23:42
法律太复杂,一般人搞不清楚,所以要专业人士——律师——帮助打官司。

至于法律的漏洞,那是立法机关的事情。

而且即使没有律师,如果当事人知道这些法律漏洞的话,也会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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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6 09:59:09
楼主在歪曲律师的作用和目的了,律师的作用在于维护代理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利益,而这些利益如果委托人不知道,不熟悉,不能有效举证,就可能得不到维护。

此外,检察官本来就是以公诉机关在代理原告,维护的是原告利益,检方何曾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充当过“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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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6 10:24:42
楼主忘了西方的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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