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复杂的,企业和银行的治理更是如此,不能指望一种规定或者要求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应该说这种提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银行已经被大股东控制,不论谁当董事长都无所谓;如果大股东无法控制银行,大股东当董事长可能更好。这就象国有企业牢牢控制在政府的手中,不管谁来当法定代表人,结果都无所谓,都要受政府的指挥。不听话就换人。
我认为当我们研究一项制度时,不能只考虑一种提法,而研究整个制度的方方面面,形成一个制度整体之后能否有效,能否保护不能主体的利益。否则,任何制度都是无效的。国有企业搞企业法人制度就是这样一个制度,据我自己的猜测,目前这种制度已经是一种最无效的制度了。其建立初期是要促进企业的积极性,实行政企分开,同时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结果却成了权力争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