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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本科生实行“书院—学院(学科)制”人才培养模式,按规定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校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雁塔校区)、西安市草堂寺景区草寺东路(草堂校区)、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幸福校区)。学生就读校区由学校按照现有资源统一安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校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调阅档案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省份的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

  第十三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分值为“3-2-1”,其余专业志愿平行。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BB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入学后素描加试不合格者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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