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学友们,觉得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可以准确度量吗?
用巴塞尔新姿本协议里的方法可以度量吗?而且操作性打吗?
急问!!!!!!!!
在此,先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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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很难, 有以下原因,第一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不客观, 基本上还可以以人的毅志为转移的. 第二呆帐核销制度不完善,不是按财务制度来核销,而是需要核销时才核销,所人呆账还在贷款内反映. 第三应在贷款科目反映而未在贷款科目映, 如以资抵债贷款. 基本财务制度不准,怎么来度量风险.
如果如实反映的话,按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就太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