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偿性票据一般是指由合法的真实贸易或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类票据。自偿性是这类票据的一个属性。无论商业汇票,还是商业本票,它们都是基于合法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具有自偿属性的票据。这类票据可以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和结算工具来使用,这所以称之为具有“自偿性”,不是说自己给自己偿还什么东西,而是因为它们代表着真实的贸易活动,有真实的物资或者资源作为支撑,能够兑现,获得了人们认可,就像人们认可货币一样。比如银行之所以对商业汇票承兑是因为有实际货物存在,具有自偿性,而被认为是可靠的。承兑汇票流通转让时,贴现主要是为那些资金出现暂时短缺的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提供非常短期的融资。转贴现、再贴现则主要服务于银行同业间调剂头寸。因此,如果让本属于交易性票据的承兑汇票去承担融资性票据的功能,可能的结果只会是银行信用被无节制地放大,票据规模扩张成为账面“游戏”,引致市场秩序混乱,资金使用效率受损。也因此,融资性的票据不是自偿类票据,就是因为没有真实的贸易活动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