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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长春理工大学2012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理工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089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理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长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经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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