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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广西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培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学校代码为10594,现设有东环、柳石、柳东三个校区。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招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设立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下设有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日常工作,监察室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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