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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话题,奖励楼主金钱50。
期待网友高见。
战略联盟应该具有垄断性,其目的是为了限制联盟之外的人参与其中,获得使用联盟资源的权利。因此,我的设想是这种战略联盟一般都是由发达国家发起的,其目的主要用于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参与竞争。
楼主所说的产权属性,应该是参与联盟者可以自动获得使用战略联盟资源的权利,这就是联盟的使用权;同时联盟之外的人如果要使用这种资源,必须付高额费用,这就是联盟的收益权。
如果我的分析没有问题,我建议楼主关注战略联盟的不公平性,而不是产权属性。
谢谢楼上兄弟的指点,这个也给我一定的启示。我将在以后思考一下这个方面。
联盟的出现,在我看来是产权发展的一种结果。比如说专利许可等等,都是产权的一种发展。
但是,我对这个方面不是很了解,所以比较疑惑。
版主,你的这个建议我接受,我现在才发现这个里面有一个谈判力的问题。而这个概念是一个虚无飘渺的东西。不知道版主能不能给出一个很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