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国家化会导致实际控制权无法落实的必然虚置的状况。在征地补偿方面,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以‘公平市价’补偿,在目标上对不同层次的实体给予比较平等的关注,否则征地成了无本万利的生财之道,政府必然会产生低价收购、高价卖出的“圈地冲动”。一定要把‘城市化’和‘土地征收’这两个不能混在一起的概念脱钩,国家可以对土地产权的转换进行审批,但要作为比较中立的裁判者 、第三者,国家管理土地的权限、方式和程序,否则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寻租现象”。国家管理的理由首先应在完善制度的层次上,让人大、人大常委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让公民参与有更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