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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内容:阅读《西方哲学史》20-22章
阅读回看:亚里士多德的伦理观点大体上代表着他那时有教育的,有阅历的人们的流行见解;相应于灵魂的两个部分,就有两种德行,即理智的与道德的,理智的德行得自于教学,道德的德行则得自于习惯;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包含的并不是平等,而是正当的比例,它仅在某些时候才是平等的;亚里士多德把伦理学看成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他在赞美了骄傲之后,我们就发现他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ZF形式,而贵族制次之,这是没有什么好奇怪的;基督教的伦理学不赞成骄傲,亚里士多德则认为骄傲是一种德行,基督教赞美谦卑,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谦卑是一种罪恶;在民主国家里,一个总统并不被人期待,成为完全像亚里士多德的恢宏大度的那种人的那种样子,然而人们却仍然期待他能与一般的公民有所不同,并且能具有某些与他的职位相关的优点,这些突出的优点也许并不被人认为是伦理的,但那仍是因为我们使用这个字的意义,要比亚里士多德使用这个字的意义来得狭隘得多;正统的观点告诉我们,只要有两种可能的行为途径是,良心就会告诉你,哪一条是正当的而选择另一条便是罪恶,德行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罪恶,而不是在于任何积极的东西;基督教的道德学家认为,虽然道德行为的后果一般都是好的,但却比不上道德行为本身那样的好,道德行为之所以为人重视,那是因为它本身的缘故,而不是因为他们的效果;康德认为,每个人的自身都是一个目的,这可以认为是基督教所介绍进来的观点的一种表现,然而康德观点里却有一个逻辑的困难,当两个人的利益相冲突时,他就没有办法可以得出一个决定来了,如果每个人的自身都是一种目的,我们怎么又能够达到一种原则?可以决定究竟是哪个该让步呢?这样一种原则与其说要牵涉到个人,不如说必须牵涉到集体;一个人不能够完成他的目的,除非他是国家的一部分,亚里士多德说创立国家的人,那是最伟大的真主,因为人若没有法律,就是最坏的动物,而法律只对存在的一个国家,国家,并不仅仅是一个为了进行交换而防止罪恶的社会,国家的目的是善良的生活,国家就是家庭与乡,结合,成为一种完美自足的生活,所谓完美自足的生活,就是说幸福与荣誉的生活;在大多数的时候,地主都是债务人,而从事商业的人则都是债权人,哲学家们的见解除了少数例外,都是吻合于自己阶级的金钱利益的,希腊哲学家都是属于占有土地的阶级,或者是被这个阶级所雇佣的,所以他们不赞成利息,中世纪的哲学家都是教士,而教会的财产主要是土地,所以他们看不出有理由要修改亚里士多德的意见,他们反对高利贷,更因反犹太主义而得到加强,因为大部分流动资金都是犹太人的,僧侣们与贵族们是有争执的,并且有时候还非常尖锐,但是他们可以联合起来反对万恶的犹太人,犹太人曾以贷款的办法帮他们渡过了坏年成,并认为自己应该得到自己节俭的某种报酬;随着宗教改革情形便起了变化,许多热诚的新教徒都是经营企业的,对于他们来说,贷款牟利才是最重要的是,因此首先是加尔文,后来是其他新教的神职人员都承认利息,最后天主教会也就不得不步其后尘,因为古老的禁例已经不适于近代的世界了,哲学家们的收入现在都得自于大学的资金,所以自从他们不再是教室,因而不在于土地占有相联系之后,也都一直是赞成利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