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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五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呼兰校区(哈尔滨市呼兰区师专路12号)。

  第七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成立由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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