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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4

山西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2016版)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规范各项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医科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114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及职务:段志光校长

第十一条 办学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

             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汾阳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的要求,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和监督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条件等专业的举办能力,学生学习、生活各方面条件及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分析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的传统优势学科和健康服务业等紧缺专业人才的支持力度,在制定招生计划时,优先考虑上述专业的招生计划,同时核减就业率低的本科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当年招生总计划的1%,主要用于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平行志愿中同批次同分段考生的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文件要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医学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专业录取时,按照“投档次序、分数高低、报考专业”原则,确定考生所录专业;若考生成绩并列则根据所报志愿及拟录专业的特点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学校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如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调配。

第二十二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依据为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运动康复专业招收体育类(理科)考生。录取时,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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