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文章中长把马克思的扣六分一的社会产品分配简称为六分法,不是很准确,用扣六分一法比较准确。特此提醒。马克思扣六分一法:《政治经济学——基本理论及新发展》,主编邓海潮、杜跃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342:马克思认为,劳动生产的社会总产品,在分配给个人前,应首先扣除六大部分。1用来补偿消耗了的生产资料部分。2用于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3用来应付不测事故、自然灾害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这三部分可总称为社会生产基金。4社会管理费用。5用于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医院、疗养院等。6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这三部分可称为社会消费基金。
在分配中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的主体范畴。马克思的按劳分配不仅仅是具体经济实体的初次分配,还包含总体的社会分配范畴。我认为,我们应该设定各种经济主体的初次分配原则,设定具体经济实体的按劳分配原则。从经济主体的企业来看,社会消费基金是有国家的税收体系征缴的,是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这部分与补偿消耗了的生产资料部分同为生产成本。生产成本任何具体经济主体都有,也不是初次分配的主要问题。初次分配最尖锐的问题依然是马克思说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也就是企业的净利润、企业的剩余价值如何分配的问题。毫无疑问,追加投资的部分无论从那种所有制下的法律原则来看都是属于投资人,都属于个体经济主体追加投资与社会整体追加投资的共同不分彼此的行为。如果不追加投资,社会经济如何持续发展壮大?这种追加投资部分归属于投资人,是经济的客观规律,是经济运行最基本的规律。所以说任何简单的把企业的净利润、企业的剩余价值全部归属于劳动者的观点,都是马克思批判的哥达纲领中劳动所得吃光分光的观点。所以说让部分剩余价值分配给投资人不是承认资本主义分配,不是承认私有制,而是维护基本的经济规律、维护正常合理地经济秩序,这种分配也完全不可能制造出资本家、制造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制造不出剩余价值的资本家无偿占有、制造不出私有制按资分配的初次分配下的社会财富分化根源。
上一段的剖析,让我们更清楚的理解马克思在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分配、在公有制经济分配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分配思想精辟。任何公有制经济、任何社会主义经济都是在分配中尊重劳资双方各自合理的经济利益,运用科学的方法在两者利益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让初次分配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发展,用摒弃零和博弈建立共赢博弈的模式在社会最根本的基本制度上达到和谐发展的目的。
比较可惜的是马克思没有建立一个劳资双方合理分配的分配公式,让一些局限在马克思思维下的后人不知道如何分配剩余价值,更甚至有些人说如何分配应该有劳动者集体决策,似乎劳动者集体民主决策了就真民主了、就真按劳分配了、就真社会主义了!我不知这是哪家大学教出来幼稚思维的学生。我想起罗马教廷烧死布鲁诺,我想起希特勒也曾代表全体德国人的意志,民主决策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能超越科学的真理!一个合理的分配公式不仅仅是马克思理论迫切的理论焦点,也是市场经济学解决经济危机唯一的钥匙,一个合理的分配公式是一个经济学的关键科学焦点,一个合理的分配公式不是民主决策就可以超越的,一个合理的分配公式还是社会主义经济主体发展的关键焦点,一个合理的分配公式才能真正解决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模式枷锁。一个合理的分配公式真的很重要。
原本是想弄一个简单的备注说明,可话题上来又多说了许多。不是刻意带出个人的《草根社会主义》观点,是通过自己《草根社会主义》真的看透了分配这个话题、看透了所有制争论、看透了马克思与市场经济学的争论,说到分配总是信马由缰,刹不住思维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