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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16
随着近一时期二手房交易量的升温,交易价格和成交总价上升,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也随之水涨船高,不少二手房交易者打起了通过无偿赠与来避税的主意。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规定,除了直系亲属等三种情况之外,其他无偿赠与房屋的情形将被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在三种情形中,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三种情形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通知指出,除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税〔200978号文还减轻了受赠人再次转让受赠房屋的税费负担,此前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时,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此次通知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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