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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4

大家都知道,从信用证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在提交了合格单据后,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便先行垫款给受益方;然后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再由议付行交单,把款项给议付行;

可是,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是远期付款信用证或者延期付款信用证,究竟是指议付行对受益人延期付款,还是付款行对议付行延期付款,或者开证申请人对付款行延期付款……也许三个环节都延期??请给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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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4 20:27:00

对呀!我们学的那个国际经济法里面也说了这个信用证但是还是搞不清楚啊!

望那位老师能帮忙解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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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1 22:57:00
这个问题提的很好。按我们一开始学的,我们大都会以为是交了单据议付行就会付款,之后的事情就是议付行和开征行之间的了。但是事实上似乎并非如此,信用证是开征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契约,而非议付行和开征行之间的,议付行似乎只相当于一个代理,它并不是见单即付,而是要先征的开征行查单后同意。只有在议付信用证等情况下才表现的是见单即付。实务中,停电了…………实务中并不像书上那样各类信用正区分如此明显。我们的分类只是按照实务中的做法而分类,而不是实务中按照我们的分类来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7 18:02: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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