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断地传出有些学校清退本校考试作弊的学生消息,有的学生接受了学校的处罚,有的学生向法院提出诉讼,从法院的判决看,有学生胜诉的,也有败诉的,那究竟学校有没有权力清退这些学生呢?
我自己认为从契约的角度看,学校是有权力清退这些学生的。不知道各位大虾有何高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20 14:26: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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