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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4
我国一外贸公司以FOB上海与香港M公司成交铁矿砂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IF价格条件转手给澳大利亚某公司,港商信用证规定:价格条件为FOB上海,目的港为悉尼,但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为何港商要这样做?另外,要如何处理才使外贸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谢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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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4 02:38:51
港商这么做实际上为其转卖给澳大利亚某公司提供方便,“运费已付”表明从上海到悉尼的运费由我国外贸公司承担。我国外贸公司可拒绝港商的这个要求,因为FOB贸易术语下,运输和运费是由买方负担的;如果不拒绝,可在合同中规定上海到悉尼的运费由港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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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4 08:46:38
可以和港商协商,让他改证,将已付改为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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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4 23:06:49
2# tony_lht
在信用证项下,这样做,没办法单证相符。。。。。拿不到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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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5 09:33:19
感谢以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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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5 16:40:26
这样的信用证条款一般在提单上不能满足的,FOB 上海的话,一般默认的是指运费到付,或者是买方付运费的,在价格上,卖方已经给出了最优惠的价格了,FOB 条款,又要提单上显示运费已付,是港商把运费和风险又转嫁给了买方,我想这样的条款是不会有人答应的吧?也是不合理的信用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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