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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4
关于劳务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上我看到两种不同处理方法:
处理1.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能够部分得到补偿,则按照能够补偿的部分确认收入,按照相同金额确认成本,不确认利润.
处理2.按照能够补偿的部分确认收入,同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利润


争议2
处理1.如果劳务费成本预计全部不能补偿,不确认收入,已发生劳务成本确认当前费用
处理2.不确认收入,已经发生劳务成本确认当期损益,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来源于注会,一种来源于教科书,不知道那种处理方法比较权威,高手们指点一下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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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4 14:33:23
注会书上的文字说明有问题,但是例子是正确的。
这是张志凤老师讲义上的解释: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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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24 14:40:56
对于争议一,我的理解是,如果已发生的成本大于预计可收回的收入,按处理一,但一般情况下是小于的,所以大多数情况还是按处理二(同cpa)。
对于争议二,处理二,这样处理同企业会计准则(同cpa),你想想,万一有一天你有得知合同的收入可以收回呢,接着做确认收入的那笔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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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 11:16:05
也想参与下讨论,我想会计首先不是理工类的学科,不能全按公式,很多地方需要会计判断,不可死啃书本。
个人认为你上面列举的两个争议的两种做法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1 劳务收入的会计核算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收入确认是因为劳务的生产周期可能很长,下文我就以建筑这种典型的劳务为例。设想一下,假设一栋楼需要盖三年,在这三年里你作为这家建筑企业的财务经理,你要是按照一般产品确认收入的方法,应该是前两年只有成本、费用,没有收入。到了第三年呢,应该是突然确认一笔很大的收入,但成本和费用可能很少。这样显然不配比,也容易误导报表使用者。于是劳务有他自己的确认收入方法。
2 建筑企业正因为生产周期长,于是不确定就大,根据谨慎性原则,才有你上面的几种做法。首先这种业务一般是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你在中标时已经估算出了自己的成本,合同收入是落在笔头上的。你在每年末结算时,成本是一目了然的,但收入呢?如果你认为三年后业主一定能履行合同,而且你当初总成本预算的也基本准确,你就可以用完工百分比等方法正常确认收入。但如果你和业主在合同价格上出现了争议,或是你的成本远远超过你当初的预算,你就要重新考虑了。这时候就有很多判断,你的业务部门告诉你,无论如何成本还是能收回的,你就可以拿成本金额确认收入,不确认利润。如果你觉得成本是100万,收入只能是80万,这时,就会自然确认利润负的20万。
3 正规的实务做法和书本上的知识是不会有本质的区别的,唯一的区别是教材的很多情况太理想化了,而在实务中要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希望对楼主有有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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