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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博学路2067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高职毕业生由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护理(老年护理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眼视光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眼视光技术(眼镜设计与贸易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药学(药物制剂方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生物制药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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