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无论是借到资金的农户还是中小企业以及管理农民有限资金的金融机构,如何提高自身的重视农村金融服务价值的认识程度,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加多的财富创造的作用,这将关系到农村金融资源是否能够为农村建设服务这样一个良性循环结果。目前,很多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一套现代严谨的成本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客户至上、奋发向上的企业文化,这也是农村资金“绩效差、留不住”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政府和相关机构要给借贷双方提供更多更实惠的公司治理改善的指导服务和外部相应的制度环境。比如,鼓励优良的大机构和大企业参与农村中小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对他们的决策提供非常切实有效“现场”指导。另一方面,要引进国外一些开展农村金融服务非常成功的机构进入中国的这一市场,通过业务合作和有效竞争,让中资机构慢慢学到在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如何提高自身的“公司治理”能力。 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外资“下农村”的效果不一定都如我们所愿望的那样,给我们带来先进的理念和公平竞争的文化,而相反却可能是利用今天政策将金融资源向农村倾斜的条件,靠他们昔日的国际知名品牌占去了我们宝贵的农村金融资源,去满足他们获得在中国城市中无法得到的宝贵资源和回流到城市中去追求高收益的动机。
第六,要想真正有效发挥上述的“价格发现、流动性保障、风险分担、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优质农村金融服务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功能,关键还是要通过金融服务来给借贷双方“创造持久的真实价值”(不是简单的利润,而是净利润+发展能力+增长的动力+市场的竞争力)。所以,从大局来讲,首先要给农村发展创造契机。目前国家通过“三农”政策的实施已经向海内外展示了我们建设好农村的信心和决心。其次,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去创造财富,包括在“立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上提供保证收益和控制风险的指导,并创造各种相关的便利条件和机会。再者,国家要充分意识到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给予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对创造价值的农村金融服务的生态环境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帮助,比如,税收减免制度,产业发展的政策补贴制度和对慈善机构给予更多物质上的帮助。当然,为了使农村“价值创造”这一最终目标得以实现,政府要对干扰这一目标的任何“噪音”和“行为”,及时加以“回应”和制裁。而且,为了减少这样的负面影响,平时更要一边注意农村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大力扶持新型机构的发展,而另一边则应加强有效的监管——既不要“过度”而扼杀了效率和市场的积极性,也不要“不足”,让“别有用心”的投机者赚了政策不到位的便宜。最近我们更要严格监视利用农村金融服务这一政府目前大力扶持的平台,再次将农村资金转入城市投资“套利”、甚至进入股市和楼市来谋求暴利的倾向。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