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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1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思考 姚洋 摘要: 2004年9月23日,“制度与经济论坛”邀请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洋教授作题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思考”的讲座,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轶副教授作为评议人出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李富成主持讲座。 姚洋教授认为:双重土地所有制下,不断调整土地会造成土地地权的不稳定,造成农户对长远利益失去信心,影响投资的积极性,也使农民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姚教授通过调查发现:地权稳定性对农民投资有影响,但是对产量的影响并不大。发展中国家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农场的规模越小亩产量反而越高。而土地市场的买卖对农民是双重的打击,因此要发挥土地市场的租赁作用。 姚教授认为现在土地的收入功能已经很低,但是可以解决贫困问题。土地分配制度的不合理会加大两极分化,也会对教育产生深刻影响。他最后指出,要保护农民的权利,仅仅把产权问题明确了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如何加强农民集体谈判能力的问题。 王轶博士对他的演讲作了详细评议,同学们也提出了问题。 (摘编者:刘雨佳) 民商法前沿 之 制度与经济论坛 题 目: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思考 报告人:姚洋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经济学博士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副主任 《经济学季刊》主编(CCER主办) 评议人:王轶 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主持人:李富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时 间:2004年9月23日晚7点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持人:今天的活动是民商法前沿论坛改版后“制度与经济论坛”的第一讲,我们很荣幸邀请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姚洋教授作题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思考》的报告。 姚老师早年在北大获得地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后来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获得了经济学博士学位。姚老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农村发展、农村劳动力市场、制度变迁。就我自己的观察和有限的阅读来看,姚老师从在美国攻读经济学博士学位时起就开始关注中国的三农问题,他的博士论文就是《关于中国农村市场与制度缺陷及其后果的三篇论文》。回北大任教与从事研究之后,姚老师陆续发表了若干有重要影响的“三农”主题的学术论文,成为国内经济学界研究三农问题首屈一指的经济学家。 我本人对农村土地制度也非常感兴趣,阅读过一些经济学、社会学领域的,还有一些无法归入特定学科的所谓“公共知识分子”写的三农主题的文章。我的感觉是,与多数经济学的论文相比,姚老师的文章既是符合主流经济学学术范式的一流论文,又能够让我这样一个对经济学十分感兴趣但又不得其门而入的门外汉读得轻松而且深有启发;与公共知识分子的文章相比,姚老师的文章既多了一份经济学人的理性和严谨,在行文与立意处又丝毫不缺少“关注社会最底层的经济学良心”。 姚老师在他的研究与教学中表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我想今天讲座的题目既展现了一个经济学家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思考,又表达了与法律学者对话的意愿。为此,我们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轶副教授作为姚老师演讲的评议人。首先我们欢迎姚老师给我们带来一场精彩的报告。 主讲人:主讲人:非常感谢李富成博士的盛情邀请,刚才他的介绍我觉得有些言过其实。从94年以来,包括我的博士论文,我一直都在做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这方面的研究,所以,也是有一些积累的。97年回国之后,我觉得我自己的改变也是蛮大的,刚开始的时候是用从国外学来的东西来套中国的现实,这些年接触的和研究的问题多了之后,这个想法有一些改变,今天演讲的内容实际上也是我改变之后的想法。 我对法律也比较感兴趣,实际上我和北大法学院的赵晓力老师也合开过法律经济学这门课,由于中间的磨合问题最后没能一直进行下去。但是作为经济学家,特别是研究具体制度的经济学家,关心法律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因为法律是最根本的制度,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所以对法律感兴趣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我非常欣赏法学界的同仁们有一种非常开放的心态,能够邀请经济学家到这来演讲。这比我们经济学界要好一些。据我所知,经济学界很少邀请其他学科的学者到经济学的讲台上去讲,比如我们中心的讲座,以前我主持讲座的时候还邀请一些其他学科的老师来演讲,但是现在已经非常少了。所以,我非常感谢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这种勇气!相信这种互相的交流会有利于我们的法律建设日趋完善。 实际上,在农村土地这个问题上,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交流可能更为重要。为什么呢?可能是因为其他的法律制定的时候比较清楚一些,很多制度可以直接从国外借鉴过来,而农村土地这个问题牵扯到这么多农民,这么多农民转型期间的关系又使这个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因此这样的探讨对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都是有意义的。 今天我主要分四个方面来探讨农村土地问题。一是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这个问题大家可能比较清楚,我只是简单的说一下。二是讲一下土地制度和农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促进经济绩效的。几年前我在北大法学院也讲过一次类似的题目。法学家们也重视农业绩效问题,但农业绩效恰恰在这一块上不是一个很清晰的问题,并不像其他的比如所有权、自由产权在企业领域或者工业领域那么明显。我主要结合一下自己的研究和其他学者的研究来讲一下。另外一个是土地的社会功能问题。在目前的状态下,土地是不是具有社会功能?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考虑到法律制定之后的社会效果,这一点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最后讲一下产权和农民权利的保护问题。到底产权和农民权利之间的保护是不是肯定是一个一一对应的关系?或者说,出现一个开关式的关系,只要建立私有产权,农民的权利一定就能够得到保护? 一、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 关于农村土地的现状,我想现在有两个问题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农村土地的调整问题。现在大家觉得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备的地方,就是我们所谓的双重所有制,也就是集体所有但是农户耕种。 双重所有制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土地最终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那么集体是什么呢?集体是由村民组成的。如果我家生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自然而然就享有分得土地的权利,他作为这个村子的成员,他就有权得到一份土地,也就是所谓的成员权。这样就使得土地必须不断的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如果谁家出嫁了女儿或者有人去世了,就要把土地交出来。这样就造成土地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不断调整土地的很大的问题就是造成了土地地权的不稳定,造成农户对长远利益失去信心,很多应该投资的地方他就不投了;比如水渠不修了,有机肥不施了,去施一些快速的氮肥,而氮肥是很容易板结土壤的,这些都是短期效益。这里面就有一个绩效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双重所有制的问题,农民的权利可能得不到保障。这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个是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就变成了村干部具有很大的控制权,村干部可以随意的把土地给卖掉。这种事情我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是发生过的。我在广东的一个村子里大概住了二十几天,听那个地方的农民反映说村干部偷偷的把一块地给卖掉了。另一个可能是现在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为农民没有土地的财产权,所以他没有办法获得征地的所有收益,这一点可能是近期大家更为关注的。 这两个方面一个和土地的绩效有关系,一个和农民的权利有关系。长远来说,因为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使得土地的流转也成为问题,比如说,你有一块山地,这块山地是集体所有,一个城里的人要租这块山地,如果这个土地是村里面所有的话,他和村干部就签订一个合同,可是村干部有可能下一届就换了,换了之后可能就不认帐了,那么他心里就会打鼓。如果这块山地是农民的,是属于某一户的,他签了之后就会很放心,因为假如这个农民去世了还有他的孩子来继续履约。另外一个就是农村里面的宅基地,村干部当政的时候把土地卖给一个城里人,但是换届了以后下一届的村干部不承认,你就很难办了!所以,土地的这种长期的流转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想这是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当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二、土地制度和农村绩效之间的关系 首先讲一下地权稳定性对投资和产量的影响,我自己也写过这方面的论文,在国外特别是世界银行非常关心这个问题,因为从全世界来说,它有一种所谓的indigenous land tenure,翻译成中文就是民间土地的所有制度。比如在非洲,一个村子的土地属于这个村子的酋长所有,所有的人实际上是租用这个酋长的土地来耕种,那么这些农民就没有产权。在南美,土地被一批大土地所有者拥有,这些所有者一般没有能力把这些土地全部耕种了,所以一些农民会去抢占这些土地,这些农民也没有土地权利。在泰国,原先土地都属于国王,农民耕种的土地很多是占有国王的,由于长期耕种就慢慢的成为土地的事实所有人。1980年代中期开始,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泰国开始给这些农民授土地证,但到现在也没有完成这项任务。 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在读书的时候我的导师就有了这样一个项目,研究中国的土地制度问题。还有其他的一些人,比如中科院的黄季锟和他的美国合作者,也在进行研究。我们这两个小组做了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最后的结论是什么呢?一个结论是,地权很不稳定对农民长期投资是有影响的。比如就南方的土地来说,冬天的时候要给稻田种肥田草或者红花草,等到来年的时候把土地犁了,再把红花草翻到地下面去,这些事情不需要花很大的成本,但是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耕地。这个时候地权比较稳定的地方种的面积就会比较多一些。后来我们也到其他地方做了一些调查,就发现地权不稳定还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 当然对这个影响的估计也有一些问题。为什么呢?一个是度量问题,农村土地投资本身就很难定义。我们在贵州调查的时候就发现,那里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我们向老一辈的农民问,土地属于你好不好啊?他说:“好啊!这个土地属于我,每天有时间我就到田地里面去伺弄、伺弄土地,(因为贵州田地里面石头比较多)拣拣石头,锄锄草。”这些实际上都是投资,但是你没有办法计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内生性问题,即结论和原因可能是反过来的:一个地方的农民可能愿意在土地上投资,他们就会要求把地权稳定下来,投资变成了因,地权稳定性变成了果。这种因果关系的颠倒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我们想过比较一下贵州周边地方的情况,比如云南和湘西地权的情况。在世界银行的资助下,我们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查,但做下来的结果是,地权没有什么显著的效果。如果我们度量的数据是准确的话,贵州的土地投资并不比云南和湘西的土地投资多。黄季锟他们的研究也发现,地权稳定性的确对投资有影响,但是对产量的影响并不大,我自己也得出这样的结论。为什么呢?因为土地的投资毕竟只是所有投资中的一小部分,实际上最大的投资一是土地,二是人力,三是化肥,这三项是最大的投资,其他的投资可能都是很不显著的,现在决定土地上粮食产量高不高,就看化肥的使用量和人力的投入多少。 现在很多地方实际上受工资影响很大,很多发达地区的粮食产量为什么比其他地区低呢?就是因为他投入的人工少,相对化肥的使用量也会少一些,因为他觉得不值得:为什么非要到地里面刨那点粮食呢?这样就使得地权稳定性对效率的影响并不是那么显著,我们这两个小组研究下来,最后结果基本上是一致性的。从理论上来讲,地权的稳定性应该有影响,最后研究结果为什么没有很显著的影响呢?可能有很多方面的影响,比如某些地方存在所谓的机动田,一个人家的人口多,向村里面申请土地的时候,村里面就说你到机动地里拿一点就行了,因此用不着调整土地。还有一点,假如你投了资,比如说你在这块土地上打了一口井,到调整土地的时候这块地不得不分给其他的人,村里调整土地的时候把打井的钱返还给你,这些原因可能就使得大家并不太注重地权稳定不稳定,这样就使得地权稳定性并不那么重要了。 另外,大家讲的最多的是,农地规模到底是什么影响?我们现在看到国外来竞争,都非常害怕,我们这种小农场怎么和国外的大农场来竞争,学术界也好,政策制定者也好,都觉得我们农场太小,没办法和国外的农场竞争。的确是这样的。比如我们小麦国内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我们的玉米也是一样的,水稻其实也说不上什么优势,只能说和国际市场价格持平,但是我们水稻的质量比较差,没有泰国、日本水稻的质量好。当然现在东北水稻的质量赶上来了,你像袁隆平也在培育优质水稻。袁隆平以前说让中国人民吃饱是他的目标,但他现在不这么提了,他现在说要为中国人民提供更高质量的水稻。我们到湖南吃他的优质水稻,发现的确改善多了。 我们在大量使用土地的作物上,比如说玉米和小麦,可能还包括大豆,我们这种竞争的确没有什么优势。没有优势是不是因为我们农场规模太小造成的呢?可能还不是这个原因。首先是因为我们的人口太多了,我们和美国相比就好像以前日本和美国相比一样。有人专门拿日本和美国做长时期比较。在农业技术变迁方面,美国越来越向资本密集型、土地密集型发展,用机器替代人力,因为它的农场规模适用很大的机械,而日本发展的是劳动力密集型技术。我在日本讲过一个学期的课,日本新瀉产的稻米是世界上最贵的稻米,但也是世界上最好吃的稻米,他们的稻米的的确确是非常高质量的。春耕的时候我去看日本的农民怎么插秧,发现他们非常辛苦,唯一比我们多一点的地方就是多一台拖拉机。他们在拖拉机后面装了一台插秧机,但是稻秧需要人力一箱一箱的往上面放。插秧机只能播一会儿,因为机器很小,土地的面积也不大,然后拖拉机在里面转圈。 日本的农民和我们的农民基本上没有什么差别,要是日本农民和美国农民相比较,你会发现你看不出来美国的农民是农民,但日本农民和我们国家的农民一样,你是能够看出来的。为什么呢?这和他们的技术选择是有关系的。中国和日本相比较呢?我们的人均可耕地还赶不上日本,我们的人均资本比日本还少的多,这些要素禀赋决定我们在世界分工格局中不可能生产需要大量运用土地、大量运用资本的那些产品,我们要生产的应该是大量运用劳动力的产品,这就是我们在整个世界劳动分工格局中所确立的位置。 另一方面来说,是不是说农场规模越大效率就越高?这需要注意产品市场、投入品市场是不是完善的。一般来说,投入品市场不完备会出现一种反向关系,即农场规模越大,则单位面积的产量越低。这是发展经济学从七十年代末以来长期研究的一个问题,许多研究表明,这几乎是一个铁律。为什么呢?比如说,劳动力在没有其他就业门道的情况下,唯一的可能就是到土地里面去刨食,每个人都拼命的在田里干活,他对自己劳动的评价——我们叫它机会成本——是非常低的。这时候就会产生所谓的自我剥削问题。自我剥削是苏联经济学家恰亚洛夫提出来的。恰亚洛夫是十月革命之交的经济学家,他和列宁有一个争论。列宁强调俄国的农民是一种阶级分化,财富的差距是由阶级造成的;恰亚洛夫认为不是这样,认为是由于人口分化造成的,也就是说,是由于生命周期造成的。一个比较小的农户在年青的时候拼命积累财富,他可能负债,慢慢的,他的财富越来越多,就可以用钱去买土地,到了四、五十岁的时候达到顶峰,等到老了以后,又把财产传给子孙,他的财产慢慢的又少了。这是一个生命周期的现象。正是因为这个理论让他丢掉了性命,在1928年的大清洗中他被枪毙了。他如果不是唯一一位、也是第一位为了自己的学说而牺牲了生命的经济学家。他提出了所谓农民的自我剥削问题,后人发现这和市场不完善有关系。 另外一个市场不完善,是信贷市场不完善。你想使用机械或者买化肥,没有信贷市场,所以你借不来钱,没有钱去购买机械或者化肥,这样就使得小农户投入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会反过来,使得大农户的产量可能比小农户的产量要高一些。这种因素完全是和市场完善程度有关系的,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上应该看不到大农户和小农户有差别。我们现在看到的基本上都是对小农户不好的一些市场不完备,小农户在外面的机会少,使得小农户更愿意在土地上投入劳动力。 对中国来说,这种因素实际上也是比较明显的,越小的农户亩产就越高,当然你可能会说他的人均收入很低,的的确确没错!大农户的人均收入比小农户的人均收入高的多。但是这里的问题就在于你怎么看待就业的问题。如果要提高留在农村的人的收入,你必定要挤走一大批人。比如说,我们现在人均土地一亩多一点,你非得要达到人均三亩地,则就需要三分之二的人离开农村,这些人怎么安置?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是取决于农业的,而是取决于整个国民经济、特别是工业的吸纳能力。想人为的减少农村的劳动力,我觉得太异想天开了。 我们可以算一笔帐,现在的城市化率是40%,如果按照劳动力来计算可能要高一些,我们就按40%的人生活在城市来算,再过二十年或者二十五年,是我们国家的人口高峰,人口预计达到十五亿。到那时候可能60%的人居住在城市,40%的人生活在农村,仍然有大约六亿人生活在农村;也可能那时候一半的人不靠农业生活了,但是还有三亿人要靠农业生活。即使我们现在的耕地数不变,我们现在的耕地数官方统计为二十一亿亩,到那时候也就是人均七亩地,人均七亩地是绝对达不到那个时候城市的收入水平。按照现在来计算,一亩地的净收入大概也就四百元钱(因为现在农产品涨价,往常可能是三百多块钱),七亩地纯收入大约也就是二千八百块钱,现在来说二千八百块钱还是非常非常低的。所以,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想到,在农村里面靠土地来解决收入问题是绝对不可能的,在这一点上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人为的去扩大农场规模,就牵涉到人口怎么安置的问题。 另外一个是土地市场问题。土地市场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这个问题世界银行是有定论的。世界银行实际上是偏右的,它推崇市场经济、自由产权;但是,它的最后报告的结果是什么呢?土地的买卖对解决效率问题是不好的,是有害的,为什么呢?一方面,土地的买卖使得土地过分集中到大土地拥有者手里面。比如说南美就是一个非常坏的情形,那里很多人没有土地。这些没有土地的人就成为了流民,他们到处去侵占别人的土地;而大土地拥有者又没有能力去耕种这么多土地,所以土地的产出就非常低。另一方面,对农民来说,他们一般不是由于纯粹的经济原因去出卖土地。一个农民什么情况下去出卖土地呢?只有在现金不够了,生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他才会去出卖土地。我经常举《白鹿原》这部小说里面的情节作为例子。《白鹿原》写了1937年陕西的大旱,大旱之后粮食大量减产,农民开始以很贱的价格卖地。对于贫苦农民来说,这实际上是饮鸩止渴,没有别的办法的时候你只有去卖土地,以后有可能再把土地赎回来。但当你需要土地的时候,你会发现地价在拼命上涨,因为饥荒过了,人人都需要土地,你卖出的时候价钱很贱,买回来的时候价钱就会很贵,这样对农民来说是双倍的打击。土地的买卖对农民来说是最大的打击。 所以,世界银行研究的结果,是比较倾向要发挥土地租赁市场的作用。如果土地租赁市场很好的运转起来,对效率就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这样就回到我们现在的双重土地所有制是不是对土地租赁有很大的阻碍作用这个问题上。我自己感觉是没有多大阻碍作用的,因为土地租赁可以一季一季的搞。在南方,特别是福建,土地一年之内可能转三次手,他可能春天种花,夏天种瓜,然后秋天又种红薯之类的作物,他可以租给不同的人,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特长。在浙江,有百分之三、四十的土地都在流转中,土地的流转市场已经非常发达了。我和黄季锟老师最后研究的结果都是要使土地租赁市场活跃起来,只要保护了租赁市场,那么对效率的影响实际上不会很大。 三、土地的社会功能 土地在现代社会中到底有没有社会功能?我觉得是有的。现在土地作为一种收入来源不能说是变得不重要了,但也至少是退居到次要的位置了。就整个中国而言,非农收入已经超过了农业收入。黄季锟他们的调查发现,二十岁以下的年轻人中,百分之八十的人都说不做农业。所以,我们土地的收入功能已经很低了。 那么,这种社会功能体现在哪里呢?首先,它解决了贫困问题,也就是解决了生活在最底层的农民的生计问题。在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情况下,他们是最有可能失去土地的。大家凭印象可能会说,那些靠非农产业挣钱的人是最有可能把土地卖掉的,我觉得不见得,台湾的经验就告诉我们不是这样的。我在威斯康星读书的时候有一个台湾的同学,她告诉我,他们家大约还有三亩地,是她爷爷土改的时候分得的,他们觉得非常宝贵,说这是祖传的土地,决不卖掉。在台湾,如果你有土地而不去耕种是要罚款的,他们宁愿雇人去种那块地也不卖掉。现在的土地价值并不高,但是,未来的预期收益是非常高的,今年你可能卖五万块钱一亩,五年之后就可能卖十万块钱一亩,这样的话他干吗要卖呢? 对这个台湾同学来说,卖这块地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对最底层的农民来说,他们反倒要饮鸩止渴,不得不卖土地。土改之后,合作化为什么那么快就实行了呢?林毅夫老师的一个观点,说合作化是内生的,是由于我们搞了以重工业为基础的赶超战略,我们必须要剥夺农民。但是,合作化运动是早于重工业化发展战略的。中央很多人早就意识到土改之后的两级分化,特别是在山西等老区特别明显。为什么在这么短的时期内两级分化就变得这么明显呢?因为农户的差异是没办法抹平的。有一位美国学者,他是一位左派经济学家,是以色列公社出来的,所以对公社有一种特殊的感情。八十年代他在河北大河乡蹲点调查的时候就发现一件对他来说是很沮丧的事情。他发现,改革开放之后发财的人不是原来的贫下中农,而是地主子女。二十多年过去,基因没有改变,地主还是地主,他还是有能力,因为这个能力是代代相传的,特别是在农村,这个代代相传的能力的的确确是非常厉害的。像我老家的村子,总共只有一百二十多人,这十年来我们村子出了三十几个大学生,别的村子就比较少。这就是有传统在里面,(笑)农民是互相学习的。所以,分化是必然的。 我到贵州湄潭去调查。八十年代周其仁和温铁军老师一起在那里搞试验,这个湄潭试验是八十年代中期一个非常有名的试验,主要内容就是所谓的“生不增,死不减”。在2001年的时候我们到那里去调查,我问当地的农民有多少人没有土地?他们说,就全县来说,三十万人口有五万人按照注册是没有土地的。然后我就问村长,你觉得没有土地有什么影响?他说,大概有百分之十的人由于没有土地生活比较困难,主要是一些儿子比较多的人。如果一家有三个儿子,那就比较惨,三个儿子娶三个老婆,然后每个人再生两个子女,人多地少就是必然的。我到土地最少的一家里去了解,他们家四口人只有四分地,为什么呢?因为当时分田的时候他还是个小伙子,还没有结婚,结果他娶了老婆生了两个孩子,所以他家还是四分地。我说,你为什么不出去打工呢?他说,我不能出去打工,我老婆有病,我如果出去了我的两个孩子教育就没办法了;我的希望就是让我的两个孩子学出来,如果我出去打工了,两个孩子的教育就完蛋了。他家只有四分地,根本养不活他们四口人,没办法只能在村子里打点零工,生活非常困难。反过来,我们又到一家,这家里的老人是退休职工,我不知道为什么他还有土地,他所有的孩子都在外面就业,他大概有五六亩土地,对他来说,他的退休工资已经很高了,他根本不依靠土地来生活。像这样的由于土地持有不均所导致的差距实际上已经很大了。 这个差距如果只看中国可能不容易理解,我们可以把中国和印度相比较。印度也搞土改,但是印度土改的权力是在各个邦。由于各个邦的情况不一样,因此土改的情况也不一样,如果是左翼政党执政的邦,土改可能比较彻底,土改搞的好,社会福利就好(比如卡拉拉邦)。在其他地方,土地占有直到现在还是非常不均的,结果就是两级分化严重,然后教育分化也非常严重。 我自己做过一项研究,看土地持有对教育有没有影响。结果发现,对初中或者初中以下是没有太大影响的,但是对高中的影响非常大,大概多一亩地就能使小孩接受高中教育的概率多十九个百分点。为什么会如此之高呢?如果你不上大学,高中的教育和初中相比较,它的回报几乎是零。如果你在农村受了初中教育,你想学的内容基本上都学到了,高中教育基本上都是为上大学准备的,如果你不上大学,高中教育完全就浪费掉了,所以农民要不要投资高中教育,风险是非常大的。我老家有一位远房亲戚,他的大儿子非常聪明。那时候我上大学,回家探亲。他就问我,你是见过世面的人,你说我儿子该不该上高中?我说,你一定要让他上高中。他说,考不上大学怎么办呀?那个年代(八十年代早期)考上大学的人还是非常少的,如果考不上大学,高中就白学了。最后他还是让他的孩子去上了中专。他儿子后来就很抱怨他;他下面的两个儿子就都上了高中,最后都考上了大学。高中的投资风险很大,如果你有了土地就不一样了。有土地和借款是不一样的,因为土地是你的资产,是拿不走的,你借来的钱是需要还的。资产和收入是有差别的,资产是放在那儿不会灭掉,你的收入却是有风险的。资产越多,你就越愿意冒风险。我们知道,受教育程度实际上是区分城里人和农村人的一个重要标准,有没有受过教育对人一生的影响之大,说得再过分都不为过。考上大学,人生就完全改变了。我觉得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均田在这里对教育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土地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为进城农民工提供一个失业的保障 — 实际上,我很反感“农民工”这个词。应该叫做新移民,因为我自己也是半个农村人,我们上一辈都是农村人。包括在美国高度工业化这样的社会里也一样。有一位UCLA的教授在课堂上问学生,他们的上一代 — 父母以及父母的表兄弟都算上,有没有农村的?结果有百分之八十的学生举手。就我们现在来说,这些农村的新移民之所以很便宜地被雇到城市里来,很大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有土地做后盾。他们为我们工业化做出的贡献被远远低估了。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广州一带很多的工厂关门了。1999年我到东莞调查的时候,发现村子里很多工厂都关掉了。新移民工人只好回农村去了。对比一下印尼所发生的事情,我们就可以看到差别。印尼为什么那时候排华那么严重?就是因为很多人失去了工作,他们因此把仇恨都发泄到华人身上,因为华人都是资本家,都是有钱人。 四、产权和农民权利的保护问题 我们也调查过村子里面有没有土地纠纷,户与户之间的纠纷以及户与村之间的纠纷。这样现象存在,但是很少,我们调查的结果大概可能只有百分之二三的样子,甚至比这个数字还低。土地纠纷很少,说明村内的冲突实际上程度不是那么高。但为什么大家感觉那么高呢?主要是一出现这类的事情媒体就报道,媒体是追踪热点的,它不会报道村子里的和平,只有村子里出事了他们才报道。我们好像看到一大堆的农村问题,实际上我们去问过很多村干部,他们说,我们哪愿意去调整土地呀,调整土地是最麻烦的,调整土地一般都是村民要求的。有的可能说村子里面会出卖土地,但其实只有城郊地区才有机会卖地,像我老家那种地方卖给谁呀!谁会到那儿去卖土地呢? 现在的冲突主要是村民和上级政府之间的冲突。比如说,征地这个问题,实际上拿大头的是开发商,开发商拿去以后土地的升值是非常高的;再下来是省里面,再下面是市里面,区、县拿的相对少一些。我们到区里去调查,他们都抱怨,我们比省里拿的少多了,我们拿的比开发商少多了,实际上拿的最少的是村里的农民。 这种冲突你很难说是因为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我们可以反问一句,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在宪法里面是有规定的,农用地归集体所有都没有得到尊重,能不能说给了农民私人产权就一定能得到尊重呢?村子作为一个集体,还有一定的谈判能力,比如说可以联合起来去上访。如果征地只征到一户人家,一户人家和全村上千户人力量的对比显然是不足的。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人觉得,农民一旦拥有了产权就什么都有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即使在美国,产权也是受到很多限制的。我看到一个报道,在北京的一个高档小区里,一户人家把自己的房子里里外外漆成了黑色,结果周围的住户找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让他们出面去制止这件事情。物业说,这是他的权利,我们没有办法制止。但如果说这是在美国,这种事情就可能不会发生。你买了某一个地段的房子,这个地段都是有统一要求和标准的。又比如,你在美国拥有一块沼泽地,如果你要把这个沼泽地填平了变成一个农场,你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因为沼泽地要体现公共利益,比如要保护青蛙什么的。 所以,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一切。布坎南说财产权是自由的保障,但这这对有产者成立。财产权并不那么神圣,它是整个法律架构和国家治理的一部分,除了财产权,还有许多其他内容,比如说村内的民主、村内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补充财产权。我们可以想象一个村庄里面的民主治理,不光是民主选举,还有一系列和民主有关的治理结构,如果都搞的很好的话,可能就不会出现村干部明目张胆的欺压老百姓的事情了。 我们谈农民权利的保护问题,我想我们还是要想的开一些,就是要超越所有权,特别要考虑农民和上级政府之间谈判能力的问题。即使是给了农民所谓的所有权,他的所有权也未必能够得到尊重。比如,“铁本”是一个很大的私人企业,固定资产大概有十几亿,雇用的工人有近万人,中央政府一声令下就使整个工厂处于停工状态。这很明显的侵犯了私有产权。而且那么大的私有产权它都可以明目张胆的侵犯,那么,一个农民的私有产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受到保护呢?我想这不仅是一个产权问题,而是整个国家治理架构的问题。比如我们的征地制度,国家对民众的态度,国家对社会的态度,到底是一个社会主导的国家呢,还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国家?这些是一整套的东西,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仅仅把产权问题明确了是不够的。我觉得产权问题在征地这个环节上并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如何加强农民集体谈判能力的问题。在现在整个国家架构还不是很清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是我们更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的演讲就先到这里,谢谢大家!(掌声) 主持人:我们谢谢姚老师精彩的报告,下面请评议人对姚老师的演讲作一下评议。 评议人:我早就听说过姚洋教授的大名,但是读姚洋教授的作品很有限,给我印象比较深的是姚洋教授在天则经济研究所作的一个报告,我记得当时茅于栻老师作了评议。有关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思考方面的著述我还是第一次听姚洋教授来讲,刚才听了姚洋教授的报告以后有一些想法,想和姚洋教授以及在座的同学们交流一下。 第一点,其实和李富成博士的开场白也有关系,姚洋教授也提到说,感觉法学界还挺有胸怀,能邀请经济学者来做报告。这就让我想起《人民法院报》在二十世纪和二十一世纪之交,开辟了一个专栏叫做法学阶梯,曾经邀请国内各部门法当中的权威学者来对本学科以往的研究作一个回顾,然后对以后的发展作一个展望。当时民法这一部分是请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任王利明教授来写的,我记得王利明老师在这篇文章当中就提到,中国以往的民法学研究过分的侧重制度性研究,这就导致两个严重的后果:一个是民法学者在内部进行制度性研究的时候就缺少一个学术的平台;另一个是民法学者在进行相应制度性研究的时候也欠缺一个和其他学科的学者,包括民法以外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学以外的其他人文学科以及社会科学这些学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 我的理解,王利明老师在这篇文章中主要表达的是,民法学者可能在以往研究的时候有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在讨论好多问题的时候,由于欠缺民法学内部的学术平台,所以很多问题的讨论是自说自话;另外一种倾向是,在进行民法学研究的时候欠缺与其他学科的有效地沟通和交流,结果导致自我封闭,使民法问题成为纯粹民法学者的问题。从这一点上来讲,我觉得姚洋教授今天晚上的报告对建立民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学术平台是特别有意义的。 第二点,我们大家可能也都清楚,经济学最初是伦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学家在讨论很多问题的时候,采用的也是伦理学的方法,那个时候法学也是伦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后来经济学就从伦理学中分离出来了,有人说:“统计学的出现使宏观经济学成为了可能,而统计学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经济学家把数学的方法引入到了经济学问题的思考当中去”。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背景,经济学家就经常说自己所研究的经济学是科学,至少是社会科学。但是对于法学是否是科学,我们直到今天为止争议都非常大,尽管我们几乎所有的法学教科书上都说法学是科学,但实际上我们知道,真正在讨论学科分类的时候,由于法学以解决价值判断问题为最主要的问题类型,恐怕很多时候说法学是一门人文学科更为妥当一些。但是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的确能够对法学当中很多问题的讨论产生借鉴和支持的作用。从姚洋教授的报告里面,我觉得很多问题都能够体现这一点。 首先,在民法学的研究当中,包括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中,首先涉及到的一个民法的问题类型就是事实判断问题。其实有不少的民法学家也在做这方面的工作,我记得八月中旬民法学研究会开会的时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陈小君教授作了一个主题发言,陈小君教授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农村土地的现状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调查,而且还把这个成果出版成书。我觉得像这样的一些讨论,包括经济学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能够使我们对事实判断问题的讨论,有一个相对比较确定的结论和前提,而这样的事实判断的结论是我们讨论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相关的许多价值判断问题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刚才姚洋教授谈到,农村的土地市场其实对农业的绩效影响不是非常大,我记得其中谈到说,农村的土地如果经过市场进行转让,最后就有可能在社会功能层面上导致农村的两级分化。在8月4日—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物权法专家研讨会上,这个问题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像武汉大学的孟勤国教授就强调说,如果允许农民对承包使用权等权利享有处分权能的话,会不会导致大规模流民的出现。但也有学者从另外的角度进行反驳,我记得郭明瑞教授就提出,如果农民到了没有钱治病的时候,那是保命要紧,还是保地要紧?我觉得对于这样类似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首先应该以事实判断问题的讨论作为前提,而经济学家在这方面的考察会为我们讨论相关的价值判断问题提供一个相应的前提,我觉得这大概是经济学对民法学包括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一个帮助。 其次,在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里面,几乎所有的农村土地权利配置的问题都涉及到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比如说,究竟是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如果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话,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里面包含的权能到什么样的程度,特别是他的处分权能到什么样的程度。像这样的问题由于牵扯到民事主体利益关系的安排问题,所以都是属于民法上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而经济学家的思考在这个方面可以为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提供帮助。为什么呢?因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或者经济学家的思考可以在论证、讨论某一问题的时候,为讨论者所持有的价值趋向究竟正当不正当提供一种论证的方法。 所以从这一点来讲,我觉得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的社会分析、法律的历史分析等等这些法律的分析方法,它们在讨论价值判断的过程中都是论证讨论者价值取向正当性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否有效不取决于这个方法是社会科学的方法,还是人文学科的方法,而是取决于你要说服的对象准备接受哪个理由来说服自己。 其实这就是苏力教授在他很多文章里面谈到的接受美学的问题。因为我们的接受美学不一样,所以你采用不同的论证方法可能发挥的说服作用就不一样,作为经济学家运用经济学的思考方法来讨论法律问题,至少多给我们提供了一种说服讨论对象的途径。我想姚洋教授叙述的很多问题都能够说明这一点,特别是关于是不是一定要给农民土地所有权才能够解决农村土地这个问题,我觉得在这方面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帮助。 再次,由于在经济学的思考当中引入了数学的方法,就把我们很多逻辑思考的过程用数学公式的方法表现出来了,这样可能更精确一些。刚才姚洋教授提到,如果农村的农民多一亩地,他的孩子接受教育的概率就会提高百分之十七。其实每一个普通人对自己来讲,大概都是自己最好的经济学家,因为他总认为自己所做的选择和判断对自己来讲是效益最大化的,但是很多时候都是凭直觉去做判断的,而经济学家这样的分析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清晰的数字,告诉我们为什么这个判断是对的。从这一点上来讲,经济学的思考方法对我们民法学问题的研究也是有很大帮助的。 第三,其实在法律经济学的思考方法明确提出来以前,民法学者就已经考虑经济学的思考方法、讲求效率了。在我们国家物权法进行起草的过程中,特别是8月4日—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专家研讨会的时候,出席会议的不少学者建议要在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就是对各项物权法律规则的解释要遵循物尽其用的解释原则。 这个物尽其用的解释原则就像合同法对合同法律规则的解释要遵循鼓励交易的解释原则一样,它会成为我们判断运用文意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对相关的物权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得出解释结论以后,究竟哪种解释结论是妥当的解释结论,物尽其用的解释原则可以发挥评判标准的功能。 这样的主张会不会写到物权法上,现在还不好说,但至少在学界,大家有这样的共识,而且在物权法草案上面其实有不少的法律规则也体现出了这一点。比如说,在共有关系中,为什么在某一个共有人转让自己共有财产份额的时候,要给其他共有人优先受让的权利?之所以给他这样一个权利就是有一个基本的假定,就是在民法的范围内共有关系对共有物利用的效率是比较低的,如果是独立所有权的话,相对来讲它对标的物利用的效率是比较高的。通过优先购买权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减少共有人的数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共有物的利用效率。再比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假如说有冲突存在,大家也主张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什么地方呢?原因也是为了减少对共有物进行利用的共有人的数额,如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优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话,就等于共有人的数量没有减少。从这个角度来讲,其实也体现出了物尽其用。我感觉这种思考方法尽管可能比较朴素,没有经过非常充分的论证,但其实它和很多经济学家的思考比较相似。 总体上有这么三点想法,另外针对姚洋教授刚才的报告还有几个具体的问题要讲。姚洋教授在报告的第一部分谈到农村土地现状的时候,谈到了双重所有的问题。双重所有的确是以往民法学者在讨论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或者财产权利结构的时候曾经使用过的一个概念,不过今天民法学者不再使用这个概念了。因为在农村当中作为农民来讲,他对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个在民法的范围内称为用益物权,他对房屋占有的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也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所有权就只有一个。因此他没有形成双重所有权的结构,而是从所有权当中派生出来了这些具体类型的用益物权。 当然这可能是一个表述的问题,就像姚洋教授刚才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谈到集体组织成员的社员权问题,我感觉这个可能也和民法学者不谋而合。在2001年12月底全国人大召开了一个研讨会,讨论由王利明老师组织的课题组完成的物权法中的两部分内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当时在王利明老师组织完成的建议稿中,集体所有权制度里规定的重要内容就是让集体组织成员享有成员权,这一点和姚洋教授是很相似的,这是第一个具体的问题。 第二个具体的问题就是,姚洋教授在报告中提到,在土地承包关系和宅基地使用的关系中,村干部的变换有可能会带来土地的调整,会影响到土地关系存续的稳定性。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可能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可能在实际当中存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为什么不是一个问题呢?就是因为和农户具体订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集体组织,村干部的变换并不导致合同主体的变换。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如果说村干部在换届以后就要撕毁原来合同的话,用我们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来讲,他是违背合同效力规则的。当然法律执行的怎么样是另外的一个问题,我相信在实践中可能很多地方都执行的不好。这是想到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具体的问题就是,刚才姚洋教授提到说,有人论证要给农民权利提供保护就要给农民所有权时,提出的一个理由就是,如果没有给农民所有权,农民在征用土地等情况下就可能得不到充足的补偿。姚洋教授批评了这样的说法,我同意这样的批评,而且这样的批评其实是提出了一个民法上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论证方法。 民法在讨论相关价值判断问题的时候,这种论证方法我们经常能看到,就是一个出于想象的逻辑,因为没有给农民所有权所以说农民得到的补偿就不足,或者说由于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他们的利益就不被认定为是国家利益,所以就导致了国有财产的流失。类似这样的似是而非的理由我觉得都是想象上的、逻辑上的理由。用什么样的方法对这样的理由进行反驳呢?我觉得就是把这样的理由还原为事实判断的问题,使理由的有效性建立在一个事实判断结论成立的基础上。就像姚洋教授刚才在论述农村土地制度的时候涉及的这个问题,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不是国家利益就会导致国有财产流失,这是认为国有企业、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是国家利益的这些人所持的最重要的观点。但到今天为止,我们看不到任何一个实际的数据告诉我们说,由于确认了它是国家利益或者没有确认它是国家利益,就导致了多大数额的国有财产的流失,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这样的数据,也从来没有人提出过这方面的数据。那就表明这样的一个理由是建立在一个想象的、一个假定的事实之上的。而对于民法上的事实判断问题来说,只有建立在实际的数据和扎实的社会调查基础之上的理由才会变得有效。 第四个具体的问题就是,刚才姚洋教授提到财产权是自由的堡垒或者说是对自由的保障,民法学者也经常说这句话。民法学界也认为,作为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这样的民事权利是自由的堡垒,可以对抗公权力,可以对抗其他个人的侵犯。我想解释一下民法学者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之下来说这样的一句话的,因为在民法当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就是私法自治原则,所以有人直接就说,私法自治原则就是民法最基本的法律信仰。私法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就叫所有权神圣,从这个角度来讲,所有权神圣是私法自治的体现,所以所有权神圣也承担着对个人自由进行确认和保障的功能。 当然我同意姚洋教授刚才提到的,即使你规定了财产权,规定了财产权的保障,仍然存在很多弊端,比如对有产者来讲这是保障,对无产者来讲这可能就是剥削。我想在一个特定的社会背景之下,确认对财产权保障的弊端比不确定对财产权保障的弊端是不是要小一些?但是我说这句话的时候还有一个不可靠的地方,那就是我们要建立在一个事实判断的结论之上,究竟有没有实际的数据和扎实的社会调查来支持,说确定了财产权的保障,肯定弊端就比不确认财产权的保障弊端要小?这个没有把握,只是说有这种可能性,或者说有没有这种可能性。 现在想到的就是这么几点,因为姚洋教授报告的内容很丰富,我觉得既有经济学的思考,又有社会学的思考,而且他做了很多扎实的社会调查,我自己没有做这些调查,所以对那些社会调查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我觉得没有什么发言权,我就谈这些,谢谢大家!(掌声) 主持人:下面请姚老师对评议人的评议做出回应。 主讲人:非常感谢王轶老师的评论,我回应三个方面: 一个是关于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我当然是学经济学的,所以对经济学来讲一般不接受所谓的多重价值,对经济学家来说价值应该只有一种,那就是社会的价值。这个社会的价值应该是我们要明确的,如果在法律的制定中,制定法律的人谁占了上峰,谁的价值判断就写进法律,我觉得是很危险的,很难保证他的价值判断是和整个社会利益是重合的。 在参与婚姻法讨论的时候,有位社会学家对我做过评论,她认为,限制婚外恋,对婚外恋进行惩罚本身就是不对的,所以就应该制止;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我想,如果这样的话,就会产生价值判断之间的打仗,最后谁胜了,谁的价值判断就写成法律。所以,我就退一步,先确定好一个大家都能够接受的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是什么呢?我想是高质量的婚姻,不能非得把两个人拧在一起吧!我想,这是想要惩罚婚外恋的人也能接受的。在讨论的时候,有一位吉安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提出,婚姻出口有两道门,一道是离婚,另一道就是家庭暴力。他在办案中遇到农村妇女把丈夫给杀掉的案子,都是不堪忍受丈夫的欺凌的,她们做饭时很容易就能把毒药投到饮食当中。他说,每次遇到这样的案件,她都非常同情农村妇女,不想判她死刑,但是法律要求他必须判死刑。所以,我想这个判断大家都能够接受,就是要有高质量的婚姻。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来分析到底惩罚婚外恋好不好。我们是需要价值判断的,但是这个价值判断我们要考虑好,什么样的价值对社会是一个有利的价值,这个是我想回应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关于土地所有权是不是双重所有,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看问题可能稍有差别。因为法学家可能强调法律的所有权,对经济学家来说,法律的所有权只是我们所说的所有权当中的一种,对我们来说,所有权有很多种,它是一束权利,比如有法律的所有权、实际的控制权、处置权等等。我们过去所谓的田面权、田里权,它们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法律上很难说这个权利到底是属于谁的,经济学家更愿意研究这种现实的所有权的分配是怎么样的。 第三,我非常赞成把所有的问题都还原成对事实进行的判断。比如说对农民补偿问题是不是有了所有权以后一定能够得到赔偿,我觉得这里我们要有一个事实判断,在现在的国家架构之下,我们所看到的事实不是这样的,因为有法律的所有权不代表你有事实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农民要有说话的权利,要在这个不是很规范的社会中有说话的权利。所有权的基础是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的,如果没有司法独立,你就很难说财产权是神圣的,因为财产权神圣是建立在司法独立基础上的。在我们现在司法还不能独立的情况下,可能其他一些权利或者组织能力是更重要的。 主持人:下面同学们有什么问题可以向姚老师自由提问。 问:在现有政治社会国家的体制框架之下,农民怎么去加强自己的谈判能力? 答:这个问题的确是一个非常难回答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现实法律执行的程度和我们所想象的有很大差距,有些地方明显的是违法的,但你想用法律来制裁他们,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怎么样使农民组织起来,我觉得这的确很困难,我自己也没有看到很好的途径。农民的原子化、无组织化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过去有生产队的时候大家不得不在一起,但现在的邻里关系都非常松散。 张鸣等老师提出来要挖掘传统资源,我是赞成他这种观点的,我们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挖掘传统资源,当然这也取决于国家容忍的程度。比如宗族问题。我们总是认为宗族是坏的,但在组织农民这个问题上,宗族实际上是一个好的东西。我觉得应该用积极的态度看待宗族这个问题。再比如有些地方的老人会,这些资源都是可以利用的。另外一个可以利用的是村民选举。村民选举这种民主是一个外来的东西,不是内生的东西,很多人都觉得它水土不服。但我想,要恢复传统是很漫长的,并且取决于很多条件,是不是有一种可能,可以通过村民的民主发展出一种新的农民自治的形式。我觉得这也许是一个方向。在现实中,农民在很多情况下只能诉诸于非常极端的暴力,像湖南发生过的暴力抗争,我想我们都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 问:您对集体所有权财产的效率是怎么评价的?如果你认为个人财产权效率优先的话,你刚才提到土地权利的分配状态与土地的产出效率之间关系不是特别大的,为什么不能把它放入个人财产所有权,而通过其他制度的完善去解决我们现实当中的一些问题? 答:我的判断是说,我肯定集体的产权要劣于个人的产权,这是已经被证明的了,很多理论的研究和林毅夫老师的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个人产权肯定要优于集体产权。但问题在哪里呢?在我们现有的混合土地所有制制度之下,土地的控制权基本上到了农户手里面了,除了所谓的定期调整,剩余索取者已经变成农民,所以你能挖掘的所有者的潜力已经不多了,这就是我刚才为什么提出对效率的提高并不是有利的这一说法。 为什么说我们不能再进一步加强个人化的程度呢?我刚才也说了,有很多其他的约束条件。我们要看到,所有权在从完全的集体所有到完全的私人所有的过程中是有一个过渡的。不是说你要么是集体所有权,要么是个人所有权,它不是一个两分的,因为产权很难分清楚,找不到一个纯粹的个人的所有权。就好比巴泽尔所问的,一个卖苹果的商人为什么会允许别人去挑选苹果呢?这些苹果是属于这个商人的,他允许顾客挑选苹果,是因为阻止挑选的成本太高;这就是说,很多产权安排和你所处周围的条件是相关的。在我们这里,我们应该看的更广一些,应该看到土地所起的其他作用,在这个框架中来思考土地制度到底应该是怎么样的。 (文字录入:潘涛;审校:刘雨佳) 更新日期:2004-12-1 阅读次数: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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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5 11:45:55
哇哇 好多啊  拜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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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6 23:56:56
这个是个好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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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8 12:44:42
看,是啥东东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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