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微观经济学
1344 0
2017-07-02

   兼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阎庆文的公开信

尊敬的阎院长您好:
    我叫耿文彪,今年65岁,曾长期担任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简称中铁航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该企业现被并入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工作之前,我曾在部队工作多年,转业前为正师职大校,业余关注研究中国法律多年。
我本已离开工作岗位,今天之所以给您写这封信,主要是因为您治下的陕西高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的违法情节过于明目张胆,让人实在看不下去。
写这封公开信时我满怀对中国法律的失望和无奈、还有愤懑。之所以称您为“尊敬的”,那是因为我对中国的法律还抱有一点点幻想和希望,对您治下的陕西司法尚未彻底绝望。
我给你反映的案情大致如下:2005年11月,中铁航西安分公司和陕西省住建厅下属国企陕西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简称建设机械公司)签订建设合同,为该企业垫资修建了两栋住宅楼。为了规避有关政策限制,陕西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找到了一家名为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辰业地产)的地产商充当开发商。
2007年9月,在既未进行竣工验收、又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情况下,开发商辰业地产伙同建设机械公司强行入驻进住宅楼,并由陕西省住建厅违法操作办理了房产证。
事后由于多次讨要工程款未果,作为建筑商的中铁航西安分公司在2008年2月就建设机械公司拖欠工程款一事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建设机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银行利息共计约2千余万元。
2011年3月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2008】西民四初字第098号)。要求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支付所拖欠工程款120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同时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2月底,陕西省高院就此案做出二审判(【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57号),维持了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并做出了新的补充判决。
中铁航西安分公司不服陕西省高院的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下发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373号),认为中铁航西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指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
2013年12月,陕西省高院就此案下发民事裁定书(【2013】陕民再字第00008),认为该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处不当,撤销了早前西安市中院和陕西省高院的一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西安市中院重新审理。
西安市中院在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后,于2015年6月第二次就此案做出判决)(【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0号),要求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支付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1458万余元。
 西安市中院的第二次判决下发后,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不服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于2016年12月10日就此案做出裁定(【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99号),裁定案件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
得知这一结果后我们非常震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是在明显的执法犯法,这样的做法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很显然,西安市中院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0号)判决属于法律规定的“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判决”,依照法律规定,无论我们双方任何一方上诉,陕西省高院都不应该发回重审,但奇怪的是本案陕西省高院做出了指令西安市中院第三次审理的错误裁定。由于这样的裁定属于明显的严重违法,所以中铁航西安分公司拒绝领取该违法法律文书。
作为陕西省区域的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院的法官为何要公然违法办案?我们有理由怀疑此案主审法官刘立革被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或其关联人(开发商)买通,所以才公然违法判案。
如果说刘立革法官将法律规定不能二次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属于失误,那么接下来的另外两个违法细节就更蹊跷。陕西省高院的(【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99号)裁定下发的时间是2016年12月10日,刘立革主审法官在2017年4月24日才通知我们的代理律师领取裁定,我们认为该程序严重违法,故严词拒绝。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陕西省高院于今年3月初竟然将案卷已经移交给了西安市中院,要求西安市中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阎院长,陕西高院公然违法要求西安市中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第三次审理,如此荒唐的法官和办案程序也许只有在您带领下的法院才会发生吧。刘立革法官如此的业务素养,让我们不得不怀疑他到底是不是学法律的?他是如何混进陕西省高院的法官队伍的?
更让人吃惊的事情还在后面,刘立革法官主审的此案于2016年12月已经做出了发回西安市中院第三次审理的裁定,但不知道出于什么目的,刘立革法官却还在2017年3月中旬要求中铁航西安分公司给他提供有关案情说明。既然案件你都已经枉法做出了严重违法、违反程序的裁定,那么刘立革法官仍要求中铁航西安分公司给他提供材料的动机就很是值得怀疑。这符合一个省级高院法官的做法吗?这是光明正大的做法吗?
法官如此忽悠民众,我认为这是陕西省高院的耻辱,也是全陕西法官的耻辱。
本案中,陕西高院除过上述三宗明显的违法事实外,还存在严重超审限15个月的违法问题,纯属执法犯法。
阎庆文院长,一起本很普通的民事案件,由于陕西省高院刘立革法官、曹建国前副院长等人不可告人目的的操纵,让案件前后诉讼达九年却至今无法结案。您难道不认为这是陕西司法的耻辱吗?

尽管如此,但我今天还是想给你写这封信,希望能引起你的注意。因为当前中央要求全国上下都在纠正冤假错案,我给你反映的案件属于明显典型的程序违法错案,但陕西省高院的法官却一意孤行,非要将错案一错到底。
阎院长,从你的公开履历资料得知我比你年长几岁,而且我们都是从辽宁那块土地上走出来的人。所以我觉得很有必要给你写这封信,希望你能对自己治下的陕西高院严格要求,希望你能本着法律赋予的院长监督职责,就一些错案及时纠正,唯有此,才能对得起自己头顶的国徽,才能对得起陕西人民对你的期望。

 此致
                                       反映人:耿文彪

2017年5月4日

联系电话:18502917667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