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校部委码:13289
   第三条  办学性质: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层次
   办学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高教园区(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镇)
   第四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11年学院面向浙江、江苏、福建等12个省(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院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温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体制,严格遵循教育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院按招生计划数的100%-120%比例调档,具体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考试院相关规定及报考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同等条件下,单科成绩优秀者,相应专业优先录取。
   第九条  对于进档的浙江省考生,文科分数高于第二批省定分数线15分(含)、理科分数高于第二批省定分数线18分(含),第一专业志愿填报工商管理类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确保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其余各招生专业,对于进档的考生均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条  艺术专业只在浙江省艺术类第二批次招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各专业的投档比例为1:1,由各分院分管领导阅档,负责审查预录取考生的体检受限情况,具体体检受限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如果同批次投档结束后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则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作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决定。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由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小组提出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上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收费,现行标准为:
   普通文理科专业160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土木工程专业19000元/学年;
   其他工科类专业17000元/学年。
   第六章  奖学金及资助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设有多项奖学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如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期奖学金等。
   第十七条  资助政策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9999;传真:0577-86689999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325035
   学院网址:http://www.ojc.zj.cn
   招生网网址:http://www.ojc.zj.cn/zs/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