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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3431

  第三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四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院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东路111号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办的规定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条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即先录取填报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对于进档考生,严格按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专业分配。

  第十二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通过所在省专业联考,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控制线,按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50%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所有专业的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

  第十七条英语专业需参加各省(市、区)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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