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我院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文理科各专业8000-11000元/年·生之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渝价【2005】487号文件)的规定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2.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生,空调使用费:200元/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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