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本税务筹划的书上看到的,他是这样写的,
如果产品的销售确实需要包装物,可以采包装物“押金”的形式。按现行税法规定,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而是挂在“其它应付款-包装物押金”帐上。不反映收入,因此可以规避消费税。
对于押金的处理,企业可以采取包装物出租的方法,商品销售时一次收包装物押金,然后每月将押金的一部分转作租金,每月对租金收入缴纳营业税,一年之内把押金全都转作租金,“其他应收款-包装物押金”的帐结平,故不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只是缴纳营业税,这样的税率就低很多。
个人感觉这是在逃税不是在筹划。大家发表一下意见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