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联合确定基数法_联合确定基数法的内容
联合确定基数法的简介
联合确定基数法的雏形是美国学者M·L·Weitzman用于证明预算与激励制度关系时设计的一种模型,胡祖光(1998)根据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进一步发展提出的一种确定目标基数的方法,贾让成等(2001)根据未来收益由于受外部环境影响而不确定条件下,进一步深化提出了未来收益不确定的委托代理基数的确定。
简言之,联合确定基数法是由委托人和代理人根据自身目标函数各自报出一个目标基数,然后按一定的权数加权平均确定目标基数,如果年终部门的实际经营成果多于年初部门提出的目标,则对少报部分进行适当地惩罚,如果部门多报也不奖励;如年终部门的实际经营成果超过了双方确定的目标基数,则要对利润的超额部分进行奖励。对于年终不能完成目标基数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应的实际情况对代理人进行处罚或免予处罚。以上所述可概括为“各报基数、算术平均、少报惩罚、多报不奖、超额奖励”,其中奖惩的百分比可以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联合确定基数法的内容
联合确定基数法是激励预算的实际执行者“跳起来摘苹果”的方法,预算监控者在事前不向执行者下达任何的基数指标,而由执行者自行上报确定基数,在预算执行的事后,根据执行者的上报基数和预算的实际完成情况对执行者进行奖励。执行者实际获得的奖励由两个部分决定:超基数应获奖金和少报预算罚款。
计算执行者实际获得的奖励需要三个关键系数:成本节余合同数的折扣系数(w)、超额奖励系数(V)和少报惩罚系数(P)。除此之外,还需要预算管理中的基本数据:第一,执行者根据预计能完成的最小成本情况自己提出的成本节余数(A);第二,执行者实际完成的成本节余数(Q)。
超基数应获奖金=(Q-A×W)×V
少报预算罚款=(Q-A)×P
实际获得奖金=超基数应获奖金-少报预算罚款=(Q-A×W)×V一(Q-A)×P
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运用
通过简单的数学整理可以得到,实际获得奖金=(V-P)×Q+(P-v×w)×A,在联合确定基数法中,执行者实际获得的奖金与其实际节余成本数和成本节余自报数成简单线性正相关关系,从而激励执行者按照其预计能够达到的最大成本节余数上报。为了使这个模型有效,监控者在确定关键系数时,一定要保证少报惩罚系数(P)小于超额奖励系数(v),同时还要大于超额奖励系数(V)和成本节余合同数的折扣系数(W)的乘积,即V>P>V×W,这个称为联合确定基数法在理论上的应用条件。在自报成本节余数大于实际成本节余数的情况下,少报预算罚款为零。
联合确定基数法在实际运用中的控制关键在于折扣系数(w)、超额奖励系数(V)和少报惩罚系数(P)这三个参数的控制和确定,需要企业结合外部环境、内部资源、控制效率及战略目标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合理规划。不仅要保证V>P>V×W这个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卜的激励条件,间时要确保该关系式中每个不等式两边都不能过于接近。要求P和V及V×W都不能过于接近是为了兼顾对执行者少报行为的惩罚力度和超额完成预算基数的激励力度都不能过小,以便强化超额完成预算的激励力度和避免执行者成本节余自报数过于保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