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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0

营口理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本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院基本情况

  第四条 全称:营口理工学院

  第五条 代码:14435

  第六条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博文路46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本科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75.7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6.7万平方米,专任教师343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46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5194万元,馆藏图书48.2万册、电子图书4.2万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

  第十三条 本院招生就业处是本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报送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院招生章程;

  (四)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院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本院招生就业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赴辽宁省各市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咨询、录取。

  第十五条 本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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