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6年中国内地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英文名称:The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 164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51817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香港与内地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
 可获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还负责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政策及相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