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理论(或称契约理论、合约理论)可以说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目前微观经济学的前沿,2016年度经济学诺奖授予O. 哈特意味着合同理论正式成为经济学的主流。合同理论可以分为两类:完全合同理论和不完全合同理论。前者是在信息经济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不对称信息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及其自身演化的解决机制(信号显示、信息甄别、机制设计)为完全合同分析提供了基础。后者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即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合同的签订面临事前、事中、事后、证实等环节的问题时,意味着合同时不完全的。E. 弗鲁博特和R. 芮切特(2000)将合同理论分为三类:代理合同理论、自我履约合同理论和关系合同理论。
“合同理论是关于激励、信息和经济制度的理论。”(P.博尔顿和M. 德瓦特里庞,2005)。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作为文献综述工作。
第一,合同理论的发展如何拓展新古典经济学的边界?新古典经济学研究市场交易实现的稀缺资源配置,而所有的交易一定涉及交易费用,一定涉及交易合同的签订。传统新古典经济学不考虑交易费用,也不考虑交易合同的性质和类型。可见,合同理论从这两个方面拓展新古典经济学,这两个方面均不同程度与信息联系起来。
第二,合同经济学与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如何梳理?信息经济学也称为合同(契约)理论,似乎两者是重合的。另一方面,合同经济学通常被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三个分支之一(其他两个分支是交易费用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这意味着合同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包含关系。但不能由上述关系推出信息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包含关系。这里错综复杂的关系似乎还没见到相关的详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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