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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