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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