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创新奖学金等七项奖学金。同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有学院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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